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河北京鵬外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北三環(huán)上京村利得鋁材市場四區(qū)37-43號。法定代表人:崔擁軍,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浩南,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朦朦,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永慧,河北中京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京鵬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本案被申請人承認是通過中介墊資形式增資,在驗資完成后又歸還了中介公司,即被申請人不僅在答辯中自認未實繳增資款的事實,而且還有其簽字的書面證據承認抽逃出資。在京鵬公司增資期間,張某某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及控股股東,其對公司的經營行為負有完全責任,因此可以認定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指揮操控著此次將增資款全部轉出的行為。京鵬公司轉給順通公司500萬元。無論該轉賬行為是否張某某實際操作,都能認定張某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對公司的該筆大額轉賬應當是知曉并同意的。在張某某承認該筆款項是償還順通公司的墊資款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認定張某某350萬元的增資款并未實際出資到位,其存在抽逃出資的事實。根據民訴法解釋第92條的規(guī)定,對方當事人對于對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同時在存在《鄭重聲明》這一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原一、二審判決認為再審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仍不足以證明張某某存在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二)張某某認繳的350萬元增資款在完成驗資后又被抽回的事實清楚,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的權益。張某某將增資款轉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公司財產權益的不當減少,減少了公司的責任財產,降低了公司的償債能力。該行為不僅損害了公司的財產權益,更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等相關權利人的權益。請求依法撤銷原一、二審判決,改判被申請人返還再審申請人增資款人民幣35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張某某辯稱,(一)2011年7月再審申請人京鵬公司的增資行為是一種虛假的增資行為。正如京鵬公司在一審起訴書中所述為保住公司對外勞務外派資質,才由原來的注冊資本100萬元增加到600萬元。公司虛假增資的目的和行為,在2011年9月16日股東鄭重聲明中也作了說明,該聲明由四位股東簽字,有京鵬公司蓋章,并且落款是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由此可以看出本次增資行為實際是一種公司行為,是公司為了滿足最低注冊資本要求而作的一次虛假增資行為,增資前后股東的投資比例未變。(二)該增資行為在實際操作上也是一種公司虛假增資行為。被申請人張某某和崔永軍在此次增資過程中實際上自己都沒有出資,是公司從順通公司借款500萬元,打入二人的賬戶,又從二人的賬戶轉到京鵬公司賬戶,完成驗資后又從京鵬公司賬戶轉到順通公司賬戶,完成了還款。2011年7月7日轉賬支票用途是還借款,該500萬元款并沒有流入張某某賬戶。之后進行了工商登記增資變更,至此京鵬公司完成了虛增資本,實現了保住公司資質的目的。并不是作為股東的張某某以自己的資金去增資,也不是自己將所增資金自己抽逃。(三)在實際辦理增資中完全是股東崔擁軍指示辦理。包括借款、還款、驗資、登記,都是崔擁軍找人辦的。在張某某涉嫌抽逃資金犯罪一案偵辦過程中,就有崔擁軍找的熟人、公司會計和順通公司法人代表的證詞,都證明是崔擁軍操作辦理的這次增資。如果說是股東抽逃資金,那么完全應當由崔擁軍承擔抽逃資金的責任。(四)股東會決議增資只是一種完成虛假增資的程序。正是虛假增資,所以增資款只是走了一下賬,又將資金轉出,驗資賬戶余額為零,資產負債表顯示沒有任何債務,只能是公司對借款未入公司賬。崔擁軍和張某某未實際出資,公司是虛假增資,也就不存在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問題。(五)京鵬公司在一審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張某某抽逃資金。當時公司的法人代表章、法人章都在公司,崔擁軍是實際控制人和經營者,發(fā)起增資事宜,都是由其辦理,相關手續(xù)、蓋章都是崔擁軍交人辦理。(六)在張某某抽逃資金案件中,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是正確的,也表明張某某沒有抽逃資金的行為。根據公司登記條例第63條的規(guī)定,虛報注冊資本由工商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京鵬公司不能證明驗資后轉出500萬元是張某某作出。原一、二審判決正確,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理據不足,應予駁回。京鵬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張某某返還增資款350萬元并支付350萬元的利息(自2011年7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訴訟費用由張某某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京鵬公司原名稱為河北海旅出入境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股東為河北海外旅游總公司、張某某、賈慧廣,法定代表人為賈慧廣;2006年11月8日,股東變更為河北省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張某某、賈慧廣;2009年10月12日,河北海旅出入境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名稱變更為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某某;股東變更為河北省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張某某;2011年1月18日,股東變更為河北省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張某某、崔擁軍。2011年6月8日,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形成以下決議:1、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原股東河北省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將持有公司10%的股權(10萬元)全部轉讓給崔擁軍,退出其公司;轉讓后崔擁軍以貨幣出資3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0%,張某某以貨幣出資7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70%;受讓方享有轉讓方的債權,清償轉讓方應承擔的債務。其他股東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2、公司股權變更后,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經理不變,監(jiān)事不變。3、股權變更涉及到章程,全體股東一致修改章程,附新章程。4、會議決定委托崔擁軍辦理工商注冊變更登記手續(xù)。5、決議內容及簽字均真實有效,如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而引起的后果與貴局無關。該決議有全體舊股東及全體新股東的簽字。同日,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形成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該申請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為公司類型由有限變更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股東由河北省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崔擁軍、張某某變更為崔擁軍、張某某。同日,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修公司章程。該章程規(guī)定,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由崔擁軍認繳、實繳30萬元、張某某認繳、實繳70萬元。該公司章程有自然人股東崔擁軍、張某某簽字。2011年6月21日,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股東變更為崔擁軍、張某某。2011年7月7日,崔擁軍向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賬戶現金存款150萬元;陳彬代張某某向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賬戶轉賬匯款350萬元。同日,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開具轉賬支票一張,收款人為石家莊順通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金額為500萬元,用途為還借款。同日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賬戶向石家莊順通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轉賬500萬元。陳彬系石家莊順通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兼經理。2011年7月7日,河北方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關于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的驗資報告。該報告載明,貴公司原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100萬元。根據貴公司股東會決議和修改后的章程規(guī)定,貴公司申請增加注冊資金人民幣500萬元,由崔擁軍(以下簡稱甲方)、張某某(以下簡稱乙方)于2011年7月7日之前一次繳足,變更后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萬元。經我們審驗,截至2011年7月7日止,貴公司已收到甲方、乙方繳納的新增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合計人民幣伍佰萬元。各股東以貨幣出資500萬元。截至2011年7月7日止,變更后的累計注冊資本人民幣600萬元,實收資本600萬元。崔擁軍認繳注冊資本變更前金額為30萬元,出資比例為30%,變更后金額為180萬元,出資比例為30%;實收資本變更前金額為3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比例為30%,本次增加150萬元,變更后金額為18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比例為30%,其中貨幣出資18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比例為30%。張某某認繳注冊資本變更前金額為70萬元,出資比例為70%,變更后金額為420萬元,出資比例為70%;實收資本變更前金額為7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比例為70%,本次增加350萬元,變更后金額為42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比例為70%,其中貨幣出資42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比例為70%。2011年7月11日,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由100萬元變更為600萬元;投資人(股權)由崔擁軍出資30萬元、張某某出資70萬元變更為崔擁軍出資180萬元、張某某出資420萬元。2011年11月11日,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京鵬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崔擁軍。二、張某某起訴崔擁軍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404號民事判決,判決崔擁軍支付張某某股價款12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2000元。判后,崔擁軍不服,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冀01民終592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三、2016年3月2日,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作出新公(經偵)立字(2016)0576號立案決定書,決定對張某某涉嫌抽逃出資案立案偵查。2017年5月11日,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作出新公(經偵)撤案字(2017)0004號撤銷案件決定書,決定撤銷張某某涉嫌抽逃出資案。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本案是否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問題。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決定撤銷張某某涉嫌抽逃出資案,故本案不存在涉及經濟犯罪嫌疑,張某某抗辯應駁回起訴,無事實依據,不予采納。關于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張某某抗辯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關于京鵬公司訴請張某某返還增資款350萬元及利息的問題。根據案件查明事實,2011年7月7日,崔擁軍向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賬戶現金存款150萬元;陳彬代張某某向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賬戶轉賬匯款350萬元。同日,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開具轉賬支票一張,收款人為石家莊順通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金額為500萬元,用途為還借款。同日,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賬戶向石家莊順通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轉賬500萬元。京鵬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驗資成功后轉賬500萬元的行為系由張某某作出;且張某某認繳金額為350萬元,如張某某系借款認繳增加出資后還款,應轉賬350萬元,事實上從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賬戶轉賬金額為500萬元,此與常理不符?!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制作虛假財務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本案中,京鵬公司負有證明責任證明張某某的行為符合上述規(guī)定其中任意一項且損害公司權益,京鵬公司未能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故京鵬公司要求張某某返還增資款35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7月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華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河北京鵬外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4800元,減半收取17400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河北京鵬外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負擔。京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張某某承擔。本院二審期間,京鵬公司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鄭重聲明》和李某證言。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張某某對《鄭重聲明》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張某某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張某某對證人李某證言亦認為不能證明張某某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本院二審認為,關于一審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一審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中止審理裁定,應當及時向當事人送達該裁定,雖一審法院未及時送達,但不是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發(fā)回重審理由,故京鵬公司主張發(fā)回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冻蜂N案件決定書》僅影響案件審理程序而不影響案件實體處理,一審法院可依職權核實其真實性,且中止情形已消失,故京鵬公司依此主張程序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京鵬公司起訴張某某主張抽逃注冊資金,一審法院圍繞該主張進行審理,沒有涉及崔擁軍出資情況,不存在漏審問題,故京鵬公司主張漏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關于張某某是否抽逃注冊資金的問題。京鵬公司在一、二審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某存在抽逃注冊資金的行為,故對京鵬公司的該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京鵬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4800元,由河北京鵬外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負擔。本院再審認定的事實與原一、二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再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二條對抽逃出資行為作了明確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虛假出資行為與抽逃出資行為有著本質的區(qū)別,虛假出資是股東出資是自始至終沒有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而抽逃出資則是股東先足額履行了出資義務,而后又違反出資義務將其出資抽回。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2011年7月7日,崔擁軍和張某某通過石家莊順通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墊付增資款項向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賬戶轉款500萬元,以及同日驗資完畢后,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開具轉賬支票以“還借款”的名義歸還石家莊順通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墊付增資款500萬元的事實。該事實可以證實張某某和崔擁軍已足額繳納增資款,增資義務已經完成,后又將增資款以“還借款”名義轉出的行為,該行為使得公司資本虛置,非法減少了公司實有資產,削弱了公司的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損害了公司的財產權益,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二條第(二)項“通過虛構債權債務共享將出資轉出”的抽逃出資行為。被申請人張某某認為該行為屬于虛假增資行為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1年9月16日河北蘭亞外派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的《鄭重聲明》,有被申請人張某某及其他股東張偉、崔擁軍、李某的簽字,可以證實被申請人張某某承認通過石家莊順通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墊資增資提升企業(yè)資質,其本人并未實際增資的事實。關于被申請人張某某訴崔擁軍股權轉讓糾紛一案,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404號民事判決和本院(2016)冀01民終592號民事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該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張某某與崔擁軍2013年11月20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內容可以證實,張某某對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實收資本600萬元”認可,并依據該注冊資本轉讓股權的事實。通過上述證據以及被申請人張某某的再審答辯意見,可以證實被申請人張某某對公司增資的事實以及增資的過程是明知并認可的。無論將增資款項500萬元從公司賬戶轉出,是否系被申請人張某某本人操作,均不影響對被申請人張某某抽逃出資350萬元增資款事實的認定。石家莊市公安局新華分局作出的撤銷張某某涉嫌抽逃出資案件的決定,并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張某某不存在抽逃資金的行為。被申請人張某某的行為屬于抽逃出資行為,不適用公司法關于虛報注冊資本的規(guī)定。再審申請人京鵬公司本案提交的證據足以證實被申請人張某某抽逃資金350萬元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的相關規(guī)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抽逃出資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對再審申請人京鵬公司要求被申請人張某某返還增資款350萬元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本案中將500萬元增資款轉至石家莊順通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時間是在2011年7月7日,有轉賬支票予以證實。增資款被抽逃的時間應為2011年7月7日,再審申請人京鵬公司請求從2011年7月1日起計算利息,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京鵬公司的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再審申請人河北京鵬外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鵬公司)與被申請人張某某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冀0105民初1106號民事判決,京鵬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19日作出(2017)冀01民終9035號民事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京鵬公司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冀民申2098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京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浩南、趙朦朦和被申請人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永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撤銷本院(2017)冀01民終9035號民事判決和石家莊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1106號民事判決;二、被申請人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河北京鵬外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返還抽逃出資款350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利息自2011年7月7日起至還清之日止,以35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三、駁回再審申請人河北京鵬外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400元、保全費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4800元,由被申請人張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郝俊賢
審判員 王彥松
審判員 高玉坡
書記員:趙亞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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