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住所寬城滿族自治縣第二行政中心。
負責人:裴慶富職務: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戶籍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F(xiàn)住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個體,住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
被告:陳志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
原告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與被告趙某、王某、陳志強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9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任秋宇、被告趙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陳志強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一、判令三被告連帶支付代理費6000元;二、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因邵鵬飛健康權(quán)糾紛,于2016年10月12日、2017年1月16日三被告與原告兩次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書》,原告指派本所任秋宇律師作為三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律師代理費分別為10000元和4000元,合計14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參加了一審和二審訴訟。期間三被告先后支付了律師費8000元,下欠6000元未付。經(jīng)多次催要,三被告一直推脫至今?,F(xiàn)起訴到法院,望支持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與被告趙某、王某、陳志強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合同有效。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參加訴訟的義務,三被告也應該履行給付代理費的義務。三被告應支付原告14000元的代理費,已經(jīng)支付8000元,下欠6000元。故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6000元代理費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三被告作為共同的委托人,應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四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三被告趙某、王某、陳志強承擔連帶責任,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河北伸正律師事務所代理費6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0元,減半收取計25.00元,由三被告趙某、王某、陳志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衛(wèi)民
書記員:田雅君 附頁 本民事判決書所適用的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四百零五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同時交納上訴費50.00元,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果在法定期限內(nèi)不提交上訴狀及預交上訴費,此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四、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在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在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如在法定申請行期限內(nèi)不申請執(zhí)行,則視為放棄申請執(zhí)行權(quán),本院不在給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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