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凱成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城市新區(qū)黃河路東段北。負責人:張珊珊,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魏連會,河北天青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御室(北京)集團通化御室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縣團結路3555號。法定代表人:李艷波。
本院在審理原告河北凱成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御室(北京)集團通化御室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河北凱成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河北凱成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4760元,減半收取2380元,保全費1770元,共計4150元由原告河北凱成包裝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張新娟
書記員:王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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