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創(chuàng)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中山東路322號開元大廈。
法定代表人閆會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宋會行,河北大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密云縣。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密云縣。
委托代理人張大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密云縣。
原告河北創(chuàng)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聯(lián)公司)訴被告聶某某、張和義林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玉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創(chuàng)聯(lián)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會行及被告聶某某、被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張大振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我公司與被告聶某某簽訂了《車輛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聶某某從我處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車輛,并約定了租金總額和支付方式。并且我公司與被告張某某簽訂有《擔保協(xié)議》,約定其對上述租賃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生效后,我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但被告未依照合同約定按期交納租金,經(jīng)我方多次催要,被告均不償還,張某某也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聶某某向我公司償還所欠租金145055元及其違約金213524.31元(截止至2016年4月30日并要求計算至實際付清日止),并由被告張某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被告辯稱,由于聶某某原先在原告公司租了兩輛車,車牌號為京A×××××的車輛已經(jīng)經(jīng)過法院訴訟并調(diào)解結(jié)案,但至今都未辦理成道路運輸許可證,也沒有過戶,鑒于原告的上述行為使我對本案涉及車輛的要關過戶辦理情況有擔憂,我們認為是原告違約在先,所以關于原告要求的滯納金、違約金等,不應由我承擔。車輛租賃費145055元我同意支付,但前提是原告將那些過戶的相關證件交給我,并確定能夠過戶我才同意給付。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9月14日,原告創(chuàng)聯(lián)公司(甲方)與被告聶某某(乙方)簽訂了《車輛融資租賃合同》和《車輛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條款》,雙方就該合同附件中的租賃車輛配置信息表中所確定租賃車輛的融資租賃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其中《租賃合同》2.1約定租賃期限為24個月,租金總額403005元;2.2、乙方須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nèi)一次性甲方交納首付租金83750元,剩余租金共計319255元,乙方從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共24個月交給甲方。乙方于首月26日前交納13400元,以后每月26日前交納13400元,最后一個月26日前交納11055元……《一般條款》中載明了“本條款為與本一般條款相同編號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不分割的一部分,一般條款中的各方和使用術語與租賃合同中使用的各方和術語具有相同意義”。其中第10.5中約定:如乙方未按時足額向甲方交納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乙方在還清應交未交租金及其他款項之前,須每日按欠款余額的千萬之二向甲方交納遲延履行違約金……同時,原告(甲方)與被告聶某某(丙方)、張某某(丁方)和北京世捷旭元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又簽訂了《擔保協(xié)議》,載明:“丙方自行提供的擔保人丁方自愿就丙方在租賃合同項下的義務向甲方提供保證擔保。第1.4條約定,如丙方未按租賃合同約定履行償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義務及其他丙方應盡的義務,丁方無條件代丙方償付租金和其他應付款項并自愿代丙方承擔其他義務……”。協(xié)議落款各方分別簽字、加蓋公章和按印。2012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聶某某交付了主車車架號為LVBV7PEC9CH104735的車輛,被告聶某某每月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至2013年10月29日止,后不再履行。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車輛融資租賃合同》、《車輛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條款》、《擔保協(xié)議》、車輛交付清單、欠款明細表及庭審筆錄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聶某某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和一般條款及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簽訂的擔保協(xié)議均系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合同及協(xié)議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聶某某自2013年11月起不再支付租金,現(xiàn)尚欠原告租金145055元,對原告要求被告聶某某償還所欠租金14505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雙方約定的按日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已超出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適用年利率24%的規(guī)定,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違約金應以年利率24%計算。被告張某某作為保證人為聶某某與原告之間的租賃合同提供擔保,對被告聶某某未給付的租金及違約金部分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聶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河北創(chuàng)聯(lián)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租金145055元及違約金(以145055元為基數(shù),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實際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給付);
二、被告張某某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679元減半收取3339.5元,由被告聶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按照不服判決的數(shù)額預交上訴費,同時將繳費憑證一并遞交我院。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玉峰
書記員: 王世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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