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華某某鋼門業(yè)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辛中驛鎮(zhèn)陶莊。
法定代表人:王彬,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巍,任丘市新華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任丘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婧,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華某某鋼門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伏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華某某鋼門業(yè)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巍、被告伏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河北華某某鋼門業(y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2017年4月6日以自己受傷為由向任丘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訴稱在為原告工作期間發(fā)生工傷事故,請求仲裁委裁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錯誤裁決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認為仲裁委的裁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現(xiàn)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判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被告伏某某辯稱,原告所述不屬實。任丘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認定原、被告存在勞動關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應該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生產銷售彩鋼門、工業(yè)提升門等的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6月,被告到原告處上班,從事加工車庫門的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11月19日,被告在工作中受傷,后被送至任丘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
另查明,被告作為申請人曾以原告為被申請人向任丘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7年7月3日,該仲裁委作出任勞人仲案裁字【2017】第10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被告伏某某與原告河北華某某鋼門業(yè)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當庭陳述,仲裁裁決書、送達回執(zhí)、仲裁庭審筆錄、通話錄音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2016年6月,被告到原告處上班,從事加工車庫門的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對此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供的通話錄音中顯示原告對被告工作時受傷系知情的,原告主張被告自2016年9月起放假的意見沒有證據支持,不予采納?!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痹嫦到浐戏ǖ怯涀缘挠邢挢熑喂?,被告系勞動者,二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被告接受原告管理,并從事其安排的有勞動報酬的工作,且被告提供的勞動是原告業(yè)務的組成部分,二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的勞動關系成立的條件,故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七條,勞社部發(fā)〔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河北華某某鋼門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伏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河北華某某鋼門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莎莎
人民陪審員 陳天叢
人民陪審員 康艷平
書記員: 劉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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