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厚盈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李靜瑜(河北得正律師事務所)
李景霞(河北得正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張某改
原告河北厚盈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中山路258號佳泰大廈2015室。
法定代表人張光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靜瑜、李景霞,河北得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張某改。
原告河北厚盈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厚盈公司)與被告張某某、張某改追償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決定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厚盈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靜瑜,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被告張某改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厚盈公司請求判令:1、被告張某某、張某改共同償還代償款121625元及利息(分別以每筆代償款為基數(shù),自代償?shù)南略?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二被告共同支付違約金28470元及收回抵押物的費用5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
被告張某某辯稱,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改未到庭答辯。
案件事實
2013年4月4日,原告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光明支行(以下簡稱工行光明支行)簽訂《購車專項分期付款擔保合同》,約定原告為向該行申請辦理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業(yè)務的購車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014年3月,被告張某某購買本田九代雅閣汽車一輛,價格為189800元,首付款39800元,剩余購車款由被告張某某以購車專項分期付款方式,從工行光明支行貸款150000元,被告張某某以其購買的本田雅閣汽車向該行提供抵押擔保。
原告為被告張某某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同時,原、被告雙方簽訂《汽車分期付款合同》,約定被告張某改為被告張某某的共同還款人;如被告連續(xù)兩個月未還款,原告有權將抵押車輛收回,并按不低于5000元計算催收費用;如超過三個月未還款,應承擔車輛總價款額15%的違約金。
后被告張某某未按時足額還款。
原告作為保證人,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6月代被告張某某向工行光明支行償還貸款本息共計121625元。
庭審中,原告自認其主張的收回抵押物的費用5000元系合同約定金額,并未實際發(fā)生。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其提交的汽車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購車專項分期付款擔保合同、工行光明支行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處理理由及結果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保證人,依約代被告向工行光明支行償還借款本息121625元,承擔了保證責任,其有權向被告張某某追償。
被告張某改為共同還款人,應當對被告張某某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超過三個月未還款,按照車輛總價款189800元的15%支付違約金,原告的該部分主張符合合同約定,且被告未提出抗辯,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代償款的利息,合同中并無約定,因利息未超過違約金的數(shù)額,且違約金足以彌補其損失,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收車費用,其在庭審中認可并未實際發(fā)生,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張某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河北厚盈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墊付款121625元及違約金28470元;
二、駁回原告河北厚盈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二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43元及保全費1154元,合計4497元,由原告河北厚盈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125元,被告張某某、張某改共同負擔437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保證人,依約代被告向工行光明支行償還借款本息121625元,承擔了保證責任,其有權向被告張某某追償。
被告張某改為共同還款人,應當對被告張某某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超過三個月未還款,按照車輛總價款189800元的15%支付違約金,原告的該部分主張符合合同約定,且被告未提出抗辯,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張代償款的利息,合同中并無約定,因利息未超過違約金的數(shù)額,且違約金足以彌補其損失,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收車費用,其在庭審中認可并未實際發(fā)生,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張某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河北厚盈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墊付款121625元及違約金28470元;
二、駁回原告河北厚盈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二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43元及保全費1154元,合計4497元,由原告河北厚盈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負擔125元,被告張某某、張某改共同負擔4372元。
審判長:趙芳
審判員:范建民
審判員:王凱
書記員:徐軍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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