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向某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陽縣工業(yè)城西環(huán)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張繼格,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斌,河北榜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又名宋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高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鑫海,河北聯(lián)想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向某紡織印染有限公司與被告宋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宋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河北向某紡織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20元,減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苑鐵良
書記員: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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