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行
王印明
范士強
唐某盛垣鍛造材料有限公司
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郭曉婷(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
安士光(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
原告河北唐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行。
負責人楊澤城,行長。
委托代理人王印明。
委托代理人范士強。
被告唐某盛垣鍛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會紅,總經(jīng)理。
被告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寶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曉婷、安士光,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唐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南支行與被告唐某盛垣鍛造材料有限公司、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印明、范士強、被告唐某盛垣鍛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會紅、被告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曉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唐某市豐南區(qū)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被告唐某盛垣鍛造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應予保護。被告唐某盛垣鍛造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約定向該社清償借款、支付利息,屬違約行為,其應向該社清償借款人民幣450萬元,并按約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罰息。被告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原唐某市豐南區(qū)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的債權(quán)債務應由已開業(yè)的原告承擔。原告所訴,理據(jù)充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及其他相關(guān)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某盛垣鍛造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清償借款人民幣450萬元,并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間的利息及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罰息;被告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2800元由被告唐某盛垣鍛造材料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同時預交上訴費人民幣42800元),并按雙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唐某市豐南區(qū)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與被告唐某盛垣鍛造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應予保護。被告唐某盛垣鍛造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約定向該社清償借款、支付利息,屬違約行為,其應向該社清償借款人民幣450萬元,并按約定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罰息。被告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原唐某市豐南區(qū)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的債權(quán)債務應由已開業(yè)的原告承擔。原告所訴,理據(jù)充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及其他相關(guān)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某盛垣鍛造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清償借款人民幣450萬元,并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間的利息及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罰息;被告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2800元由被告唐某盛垣鍛造材料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唐某貝某某鋼鐵(集團)順興鋼鐵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審判長:劉子良
審判員:王淑芬
審判員:楊立鑫
書記員:賈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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