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無極縣城內科技街。
法定代表人:信軍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峰,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樺,河北姜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大名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彥武,河北仙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培禮,河北仙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工大太陽能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fā)區(qū)襄都南路2888號。
法定代表人:底濤,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底寧,該公司員工。
原審被告:張立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北省遷安市。
上訴人河北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某、河北工大太陽能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大太陽能公司)、原審被告張立強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591民初2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宏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峰、趙樺,被上訴人周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牛彥武,被上訴人工大太陽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底寧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張立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張立強作為宏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與工大太陽能公司簽訂了河北工大太陽能光熱發(fā)電及余熱利用設備制造項目辦公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負責組織施工,期間指派梁文來與周某某簽訂了《承包工程協(xié)議》。周某某完工后,張立強已經給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55452元也出具了欠條,應視為對梁文來委托行為的追認和對欠款事實的確認,一審判決張立強償還周某某欠款及利息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張立強執(zhí)行該工程項目相關事項的后果,對宏達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宏達公司作為法人應對其委托后果承擔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張立強系宏達公司招投標代理人、并個人交納保證金、組織施工和對外分包勞務的行為,足以讓人相信宏達公司存在向張立強出借資質的重大嫌疑。二審中,宏達公司提交了宏達公司第六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主張與張立強之間不存在掛靠關系。因2013年11月6日張立強作為宏達公司的代理人與工大太陽能公司簽訂《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宏達公司第六分公司尚未成立,宏達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能完全排除宏達公司出借資質給張立強的可能性。關于一審程序問題。一審法院作出的(2016)冀0591民初1128號民事裁定僅系程序審查,并未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作出認定和處理,法院再次受理并無不當,宏達公司上訴認為法院重新受理損害其權益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因工大太陽能公司提交的付款憑證證實已付工程款數(shù)額已經超過工程合同約定的總價款,宏達公司主張雙方未結清工程款并要求工大太陽能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的請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河北宏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信深謙
審判員 袁景春
審判員 張慶格
書記員: 高蔚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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