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廣信金屬構件有限公司。住址:景縣廣川街西環(huán)路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U。
法定代表人:李金寶,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高勝國,河北澤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昌陸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qū)千峰南路81號一幢5層C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100767110029F。
法定代表人:楊云平。
委托代理人韓俊宏、張朝暉,該公司員工。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河北廣信金屬構件有限公司與被告昌陸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李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昌陸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駁回對本案管轄權異議后,被告昌陸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衡水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于2017年9月7日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院向昌陸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送達開庭傳票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遞交申請,要求追加李某為本案被告,經向李某送達訴訟文書,李某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在太原市第一看出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判員 代憲友
書記員: 崔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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