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源世紀鋼鐵有限公司
封美全(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
蘇潔(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
石某某化工化纖有限公司
李紅華
原告河北恒源世紀鋼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新華區(qū)中華北大街203號。
法定代表人楊麗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封美全、蘇潔,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井陘縣微礦路。
法定代表人宗成金,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紅華,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河北恒源世紀鋼鐵有限公司與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纖有限公司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恒源世紀鋼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蘇潔,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紅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雖對原告提供的對賬函提出疑問,但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jù)推翻該證據(jù),且該對賬函是在被告進行改制期間雙方核對后簽署的,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按此對賬函確定被告尚欠原告貨款70630.46元,被告應限期給付原告該貨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在本判決生效后十內,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纖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河北恒源世紀鋼鐵有限公司貨款70630.4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6元,減半收取783元,由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纖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雖對原告提供的對賬函提出疑問,但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jù)推翻該證據(jù),且該對賬函是在被告進行改制期間雙方核對后簽署的,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按此對賬函確定被告尚欠原告貨款70630.46元,被告應限期給付原告該貨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在本判決生效后十內,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纖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河北恒源世紀鋼鐵有限公司貨款70630.4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66元,減半收取783元,由被告石某某化工化纖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何海源
書記員:李銀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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