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新武安鋼鐵集團東山冶金有限公司,所在地武安市中興路東。法定代表人:王更慶,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學謙,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曉亮,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武安市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建華,河北玉塔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新武安鋼鐵集團東山冶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仲裁時效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本案已經超過仲裁時效,請依法駁回被告的請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眲趧訝幾h發(fā)生之日起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雙方確認被告離廠時間為2017年5月。被告的申請已超過仲裁時效,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告的仲裁請求。賈某某辯稱,一、答辯人對武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武勞人仲案[2017]191-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數(shù)額,以及對被答辯人在訴狀中陳述的答辯人進廠和離廠時間,均不持異議。二、本案未超過法定的仲裁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北淮疝q人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系被答辯人偽造出廠合同后的單方行為,期間未征求工會意見,未經勞動部門批準,更未向答辯人送達書面解除通知書,故不能將解除勞動關系和離廠之日作為計算仲裁時效的起點。答辯人直至提起勞動仲裁時,才知道被答辯人偽造出廠合同和自身權利被侵害的事實,所以,答辯人提起本案勞動仲裁,未超過法定時效。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賈某某自2009年2月至2017年5月在東山冶金公司處工作,工種是燒結廠維修工,離崗前月平均工資為3300元。東山冶金公司因化解過剩產能與賈某某解除勞動關系,賈某某向武安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東山冶金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并補繳社會保險,2017年12月14日武安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作出武勞人仲案[2017]191-1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東山冶金公司支付賈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4750元,東山冶金公司不服仲裁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河北新武安鋼鐵集團東山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冶金公司)與賈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新武安鋼鐵集團東山冶金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學謙、張曉亮,被告賈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建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東山冶金公司因化解過剩產能裁員與賈某某解除勞動關系,且東山冶金公司未及時給賈某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東山冶金公司應支付賈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賈某某自2009年2月至2017年5月在東山冶金公司工作7年4個月,東山冶金公司應支付賈某某經濟補償金3300×7.5=24750元。東山冶金公司稱該案超過仲裁時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賈某某離廠時間為2017年5月,故該案未超過仲裁時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河北新武安鋼鐵集團東山冶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賈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475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新武安鋼鐵集團東山冶金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野 進 明
書記員:???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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