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方堃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工農(nóng)路455號西清公寓怡禾風景2棟1單元1902。
法定代表人:季雪,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振平,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章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李麗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石家莊工程技術學校教師,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人民出版社編輯,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以上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榮新、武利,河北恩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方堃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麗娟、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方堃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季雪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振平、賈章平,被告李麗娟、李某某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榮新、武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被告李麗娟與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原告法定代表人季雪與賈章平系夫妻。2014年10月31日,原告與被告李麗娟及原告之法定代表人季雪就使用河北方堃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民生銀行中華南大街支行貸款一事簽訂《貸款使用協(xié)議(B)》,約定貸款金額共計人民幣200萬元,以原告名義辦理一切貸款相關手續(xù),被告李麗娟抵押房產(chǎn)一套;貸款到原告賬戶后,由原告打入被告指定賬戶;被告使用貸款金額人民幣70萬元整,利息金額58800元(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29日);被告使用貸款額人民幣70萬元,按原告要求在2015年10月1日前歸還。同日,被告出具借據(jù)一張:今收到河北方堃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大寫)柒拾萬元整,(¥700000元)。借款人李麗娟簽字捺印。2014年11月3日,賈章平通過中國民生銀行石家莊紅旗大街支行給被告李麗娟轉賬741425元。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741425元及利息126000元,另加逾期利息126000元;二、本案所發(fā)生的訴訟費、財產(chǎn)保全費等均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交了借據(jù)、中國民生銀行個人賬戶對賬單,結合被告提交的《貸款使用協(xié)議(B)》等證據(jù)證實被告李麗娟向原告借款本金70萬元,原告轉賬741425元,對該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李麗娟辯稱原告法定代表人季雪代原告履行70萬元的借款中將30萬元借走并向被告李麗娟出具借條后扣除70萬元一年的利息58800元,實際履行數(shù)額為341200元,因該30萬元的借款事實,被告李麗娟已在另案中起訴,本案不作處理。關于利息部分,借條中備注部分,原告認可系其書寫,但該手寫部分無被告李麗娟捺印,被告李麗娟亦對該利息部分不認可,故該利息部分約定無效,視為雙方未約定利息,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該利息按年息6%計算。被告李麗娟借款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存續(xù)期間,系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李某某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麗娟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河北方堃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741425元及利息(以700000元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
二、被告李某某對上述第一項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867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李麗娟、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高紅梅
書記員:劉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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