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昊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沽源縣平定堡鎮(zhèn)西圍子西城街。
法定代表人:劉曉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成亮,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廣超,河北金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現住河北省沽源縣。
原告河北昊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冀某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河北昊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成亮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冀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在審理原告河北昊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冀某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河北昊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河北昊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河北昊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998元,由原告河北昊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張志生
書記員:李曉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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