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民安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元氏縣馬村鄉(xiāng)張掖二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8559544817X4。
法定代表人:解增民,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士友,河北正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市深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深澤縣北苑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28723368976H。
法定代表人:王彥剛,職務董事長。
原告河北民安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安公司)與被告石家莊市深華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民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士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深華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民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貨款420888.5元;2、判令被告賠償逾期付款損失67342.16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等一切相關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被告開始購買原告商品混凝土。原告依約定向被告在鑫卓綜合服務中心工程,供應了合格的商品混凝土。供貨完畢后,結算總價款為1220888.5元,已付貨款80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貨款420888.5元。原告依法主張應由被告賠償逾期付款損失,按照年利率24%計算較為適宜,所得賠償金為67342.16元?,F原告依據現行法律,特向貴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深華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4日,原告民安公司與被告深華公司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被告購買原告預拌混凝土用于鑫卓綜合服務中心工程7、8號樓。合同對預拌混凝土品種、強度等級、單價、交貨和驗收方法、結算和計量方法、價款結算及支付方法等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向被告供應預拌混凝土至2017年9月27日停止。2017年9月19日和2017年10月10日,經原被告雙方結算,原告向被告供應預拌混凝土總價款為1220888.5元,被告結算負責人高朝在結算單上簽字。截止到原告起訴時,被告已給付貨款80萬元,剩余420888.5元未付。上述事實,有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結算單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貨款的合同。原被告簽訂的預拌混凝土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原告已向被告供應合格的預拌混凝土,雙方對價款進行了結算,被告應按照約定及時支付價款,被告未按約支付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貨款及逾期付款損失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逾期付款損失按年利率24%計算,沒有法律依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和逾期罰息利率標準,本院確定逾期付款損失按年利率6%計算。原告主張自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6月10日的逾期付款損失,經計算應為16835.54元。
綜上所述,被告應給付原告貨款420888.5元、逾期付款損失16835.54元,共計437724.04元。被告深華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適用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第六十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家莊市深華建筑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北民安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420888.5元;
二、被告石家莊市深華建筑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北民安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損失16835.54元;
三、駁回原告河北民安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部分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23元,由河北民安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892元,石家莊市深華建筑有限公司負擔77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繳納,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李同肖
人民陪審員 張雪芳
人民陪審員 于斌
書記員: 陳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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