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
韓文杰(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
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江華分公司
解群祿
陳厚智(河北中石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盛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號55766033-X。
住所地:平山縣縣標北側光大公寓院內東二樓。
負責人王麗,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文杰,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江華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號58818927-X。
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倉興街18號
法定代表人馮旭,經理。
委托代理人解群祿,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厚智,河北中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北盛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與被上訴人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江華分公司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韓文杰、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謝群祿和陳厚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的進料證據(jù)中有供貨方開具的發(fā)票予以證實,同時有上訴人方的項目負責人陳三的簽字。在上述材料進場后有監(jiān)理公司的人員所寫“以上材料現(xiàn)場檢測合格”字樣,上述一系列證據(jù)表明,被上訴人進貨到施工現(xiàn)場的事實是真實的,并且數(shù)額是確定的。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所進材料盤點價值為53000元沒有證據(jù)支持,亦沒有被上訴人有簽字認可的證據(jù),因此,對上訴人所稱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勞務費用問題。在被上訴人進場并進料進行施工過程中,必有勞務人員參加,因此而產生的勞務費用這是不爭的事實,而上訴人所稱根本沒有進行施工不產生勞務費用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5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的進料證據(jù)中有供貨方開具的發(fā)票予以證實,同時有上訴人方的項目負責人陳三的簽字。在上述材料進場后有監(jiān)理公司的人員所寫“以上材料現(xiàn)場檢測合格”字樣,上述一系列證據(jù)表明,被上訴人進貨到施工現(xiàn)場的事實是真實的,并且數(shù)額是確定的。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所進材料盤點價值為53000元沒有證據(jù)支持,亦沒有被上訴人有簽字認可的證據(jù),因此,對上訴人所稱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勞務費用問題。在被上訴人進場并進料進行施工過程中,必有勞務人員參加,因此而產生的勞務費用這是不爭的事實,而上訴人所稱根本沒有進行施工不產生勞務費用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50元由上訴人負擔。
審判長:張國俊
審判員:趙增志
審判員:趙偉華
書記員:經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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