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省滄州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鹽山縣韓集鎮(zhèn)后韓村。
法定代表人:韓連新,該公司董事長。
訴訟委托代理人:孫忠海,河北石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鹽山縣。
原告河北省滄州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告曹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省滄州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滄州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款項202,998.29元;2.訴訟費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曹某某經營管件業(yè)務,期間原告為被告墊付稅款、貨款202,998.29元,被告于2016年9月13日為原告出具還款計劃一份,用滄州寫字樓抵債,現無法辦理相關手續(xù),亦不償還現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給付原告河北省滄州恒通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幣202,998.2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72元,由被告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鳳榮
書記員:韓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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