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叢臺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張亮(河北鼓山律師事務所)
薛曉磊(河北鼓山律師事務所)
姚瑤
張媛
上訴人(原審被告):邯鄲市叢臺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住所地:邯鄲市叢臺路150號。
法定代表人:張雪飛,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亮、薛曉磊,河北鼓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負責人:張書紅,該律師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瑤、張媛,該律師所律師。
上訴人邯鄲市叢臺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以下簡稱叢臺住建局)為與被上訴人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神威律師所)委托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4)叢民初字第5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叢臺住建局委托代理人薛曉磊,被上訴人神威律師所負責人張書紅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神威律師所與叢臺住建局簽訂的10份委托代理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神威律師所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代理訴訟義務,原審法院判決叢臺住建局給付神威律師所23990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叢臺住建局上訴稱按照合同約定,代理費數額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是涉案合同中的代理費數額都是神威律師所填寫的,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經查,10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均沒有雙方協(xié)商確定代理費數額的約定,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代理費數額雖是神威律師所填寫,但這10份委托代理合同中每個合同的代理費數額均沒有超過《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第一款 ?第(二)項 ?規(guī)定“價款或報酬不明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在涉案委托代理合同沒有約定代理費數額的情況下,神威律師所按照《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規(guī)定計算出每個案件代理合同的收費數額并填在合同中,既沒有損害叢臺住建局的利益,也沒有增加其負擔,故上訴人叢臺住建局該上訴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叢臺住建局上訴又稱神威律師所曾經代理過涉案代理合同涉及的10個案件,在以前給付的代理費已經包含了再審和返回一審,該所也同意以前給付的律師費包含這10個案件的律師代理費,因繼續(xù)審理需要出具委托合同和委托書,該局才給神威律師所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但是叢臺住建局對其這一主張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神威律師所又不認可,故上訴人叢臺住建局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叢臺住建局上訴還稱《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已經廢止。經查,神威律師所按照《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相關規(guī)定計算收取律師代理費,而叢臺住建局至今沒有提交《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已經廢止的相關證據,故上訴人叢臺住建局該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叢臺住建局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上訴人邯鄲市叢臺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神威律師所與叢臺住建局簽訂的10份委托代理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神威律師所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代理訴訟義務,原審法院判決叢臺住建局給付神威律師所23990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叢臺住建局上訴稱按照合同約定,代理費數額應當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是涉案合同中的代理費數額都是神威律師所填寫的,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經查,10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均沒有雙方協(xié)商確定代理費數額的約定,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代理費數額雖是神威律師所填寫,但這10份委托代理合同中每個合同的代理費數額均沒有超過《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第一款 ?第(二)項 ?規(guī)定“價款或報酬不明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在涉案委托代理合同沒有約定代理費數額的情況下,神威律師所按照《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規(guī)定計算出每個案件代理合同的收費數額并填在合同中,既沒有損害叢臺住建局的利益,也沒有增加其負擔,故上訴人叢臺住建局該上訴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叢臺住建局上訴又稱神威律師所曾經代理過涉案代理合同涉及的10個案件,在以前給付的代理費已經包含了再審和返回一審,該所也同意以前給付的律師費包含這10個案件的律師代理費,因繼續(xù)審理需要出具委托合同和委托書,該局才給神威律師所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但是叢臺住建局對其這一主張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神威律師所又不認可,故上訴人叢臺住建局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叢臺住建局上訴還稱《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已經廢止。經查,神威律師所按照《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相關規(guī)定計算收取律師代理費,而叢臺住建局至今沒有提交《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已經廢止的相關證據,故上訴人叢臺住建局該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叢臺住建局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上訴人邯鄲市叢臺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擔。
審判長:張同海
審判員:田熠中
審判員:孫佳
書記員:程建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