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神池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平山縣溫塘鎮(zhèn)溫塘村。
組織機構(gòu)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何紅建,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自強,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平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曉鵬,河北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河北神池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神池公司)與被告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神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自強、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齊曉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神池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確認神池公司與張某某簽署的《神池·玉帶園預定合同》無效;責令張某某搬出玉帶園小區(qū)2號樓4單元301室房屋。事實與理由,2012年7月16日,神池公司與張某某簽署了《神池·玉帶園預定合同》,就張某某購買神池公司開發(fā)的神池·玉帶園項目2號樓4單元301號房屋的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房屋建成后,神池將房屋交付張某某,但由于種種原因,房屋所在項目的預售許可證至今未能取得,張某某亦不支足額向神池公司支付房款。
神池公司認為,與張某某訂立的《神池·玉帶園預定合同》系商品房預售合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神池公司作為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張某某作為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故為妥善處理雙方的爭議,向貴院起訴,懇請判如所求。
張某某辯稱:1、未有證據(jù)可以證明神池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因此,沒有事實可以證實雙方簽訂的合同符合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法律第2條的規(guī)定,因此不能認定為無效;2、根據(jù)雙方簽訂合同當初的初衷,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且也符合平山縣國土資源局的一個文件,該項目符合縣里邊的政策規(guī)定以及國家政策;3、神池公司提出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是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現(xiàn)有證據(jù)并不能證明該合同屬于無效合同。退一步即使是該合同最終被認定無效,但是合同無效的后果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后果,除了涉及到神池公司所說的退還房屋外,還涉及到神池公司的賠償損失、承擔違約責任等一系列綜合法律問題,因此,法庭應當綜合審查,準確全面的適用法律規(guī)定,不能簡單的判決張某某搬離該房屋;4、神池公司與張某某簽訂的房屋預定合同,張某某作為消費者無任何過錯,即使該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神池公司應當承擔合同無效的全部責任。賠償張某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以及張某某預付款的利息損失,還有房屋增值部分的損失,以及房屋裝修等綜合的損失,并且按照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9條,神池公司還應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7月15日,張某某預定神池公司開發(fā)的位于平山縣,并向神池公司交納預定款170000元,神池公司出具了收據(jù)。2012年7月16日,張某某與神池公司簽訂《神池·玉帶園預定合同》,約定“第一條乙方所預定的商品房位于平山縣“神池·玉帶園”項目2號樓4單元301號房。前述住宅建筑面積約133平方米,準確面積以房屋產(chǎn)權(quán)登記部門實測面積為準。屆時,購房款據(jù)實結(jié)算,多退少補。該房交付使用時間為2013年12月31日。甲方保證乙方所購房屋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權(quán)利瑕疵,對因甲方與第三方之間的權(quán)屬糾紛而致乙方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概由甲方承擔。第二條計價方式與價款甲乙雙方約定按建筑面積計價,單價3082.71元/每平米,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房屋總價款共計人民幣¥410000元。第三條付款方式、期限在簽訂本預定合同時,乙方選擇下列第叁種方式如期付款:1、……2、……3、銀行按揭乙方選擇銀行按揭付款方式交納預定款,首付款人民幣¥170000元(大寫壹拾柒萬元整)(辦理按揭貸款過程中如遇銀行政策調(diào)整,乙方應按銀行最新相關規(guī)定補足首付款)。余款計人民幣¥240000元(大寫貳拾四萬元整)以銀行按揭形式向甲方支付。銀行按揭系乙方與銀行之間的借貸行為,甲方僅協(xié)助辦理有關手續(xù),若因乙方自身信用、收入等問題或政策調(diào)整等原因?qū)е乱曳綗o法獲得銀行按揭貸款,在甲方正式通知乙方30個工作日內(nèi),乙方須一次性補足余款或轉(zhuǎn)為分期付款方式。第四條關于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甲方在具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條件后將以書面(包括紙質(zhì)信件、電子郵件和手機短信中任一方式)或電話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在甲方營業(yè)場所內(nèi)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逾期,乙方將不再享受甲方所提供的一切優(yōu)惠政策,本預定合同自動解除,甲方有權(quán)將該商品房自行處理。乙方要求甲方退還其已交房款的50%,其余房款自愿放棄,歸甲方所有。第五條甲方應當按期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如不能在約定的時間交付,甲方以乙方實際交款總額為基數(shù),自本合同約定交房之日起,至實際交房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180個工作日不能交房,應有權(quán)選擇退房,甲方應在乙方提出退房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nèi)將乙方已付房款退還乙方,對乙方的各項損失及甲方應付違約金按照其實際交房款總額1%一次性給付乙方。第六條……”2013年6月23日,張某某向神池公司交納天然氣開戶費2500元。2014年6月4日,神池公司將房屋交付張某某。張某某向神池公司交暖氣接口費、熱計量表費8650元。神池公司交付訴爭房產(chǎn)后,張某某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已經(jīng)居住。關于確認合同無效后神池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張某某在庭審中稱其保留另訴的權(quán)利。另,神池公司所開發(fā)的神池·玉帶園房地產(chǎn)項目至今未能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張某某的按揭貸款也未辦理。
本院認為:神池公司系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神池·玉帶園系其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雙方簽訂的《神池·玉帶園預定合同》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并且出賣人已經(jīng)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xié)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在雙方簽訂合同時,房屋尚未建成,故雙方簽訂的合同屬商品房預售合同。因神池公司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無效。關于張某某與神池公司簽訂的《神池·玉帶園預定合同》無效后,神池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張某某不主張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要求另案起訴,故本案不予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河北神池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與張某某于2017年7月16日簽訂的《神池·玉帶園預定合同》無效;
二、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搬出平山縣玉帶園小區(qū)2-4-301號房產(chǎn)。
案件受理費40元,由河北神池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史增中
書記員: 霍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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