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路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槐安西路100號紫金大廈1518室。
法定代表人:聶航,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強、崔術嶺,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皮縣交通運輸局,住所地南皮縣光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劉劍鋒,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秀明,河北宏天律師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峰,南皮縣交通運輸局職員。
上訴人河北路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路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皮縣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南皮縣交通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前由河北省南皮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2016)冀0927民初1492號民事判決,宣判后,河北路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冀09民終1162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河北省南皮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7)冀0927民初777號民事判決,宣判后,河北路某公司不服仍然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河北路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強、崔術嶺、被上訴人南皮縣交通局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秀明、徐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路某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河北省南皮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7民初777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fā)還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一審法院將涉案公路病害責任歸因于上訴人施工質量問題,是錯誤的。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出具的“冀科咨鑒字[2016]第053號”、“冀科咨鑒字[2016]第054號”《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1)第053號《鑒定意見書》進行鑒定的事項不是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事項,更不是被上訴人請求的鑒定事項。第054號《鑒定意見書》未對土路床含水率、彎沉值、壓實度等影響路床控制的指標進行鑒定。被上訴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一審法院提交的《司法鑒定申請書》,請求鑒定的事項為:“對涉案公路返工(包括清除費用和返修重建費用)總體費用數額進行司法鑒定”。但一審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出具的《司法鑒定委托書》【2016)南法委評字62號】,委托鑒定的事項為:“1、對建設標的(公路)損害結果是否是施工質量問題;2、對返工建設費用進行鑒定、評估”。而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于2016年9月14日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載明的鑒定事項為:”1、對建設標的(公路)施工質量是否合格;2、如不合格如何處理(修繕或者重建)”。第054號《鑒定意見書》在第6頁明確載明,土路床含水率、路面滲水系數不作結論。而土路床含水率是影響路床控制的重要指標之一,其影響到涉案公路的病害。
2)鑒定機構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無《司法鑒定許可證》,也沒有對公路病害進行鑒定的資質,更無實施鑒定的能力;鑒定人崔某、許某均沒有《司法鑒定職業(yè)證》,無司法鑒定資格。且轉委托的河北省交通規(guī)劃設計院試驗檢測室的股東是河北省交通運輸廳,與被上訴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3條明確規(guī)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guī)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而鑒定機構負責人的委托代理人及鑒定人崔某、許某出庭接受質詢均沒有提供資質資格證書。另外,根據《計量法》第21條規(guī)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稒z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3條規(guī)定:“檢驗檢測機構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取得資質認定:(一)為司法機關作出的裁決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因此,做一個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機構至少要通過省級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計量認證才可以從事司法鑒定;而鑒定機構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并未提交該種資質認定?!度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5條明確規(guī)定:“(二)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業(yè)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和設備;(三)有在業(yè)務范圍內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而通過對鑒定機構負責人的委托代理人當庭陳述及將鑒定事務轉委托其他單位的事實,可證實鑒定機構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根本沒有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和設備和檢測實驗室。所以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根本沒有實施鑒定的能力。更為重要的是,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將鑒定事務進行轉委托的河北省交通規(guī)劃設計院試驗檢測室的股東是河北省交通運輸廳,系被上訴人的上級主管單位,與被上訴人存在共同利益和利害關系,應依法回避該鑒定檢測事項。
3)鑒定機構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所作鑒定嚴重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端痉ㄨb定程序通則》第3條明確規(guī)定:“本通則適用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鑒定業(yè)務的活動”。第18條規(guī)定:“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zhí)業(yè)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倍b定人崔某、許某均不是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的人員,也不具有相應鑒定事項的執(zhí)業(yè)資格。第20條第2款規(guī)定:“司法鑒定人曾某加過同一鑒定事項鑒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回避。”根據該條規(guī)定,鑒定人崔某、許某接受被上訴人的鑒定事項,應回避申請人的鑒定事項。
2、涉案公路出現的病害是由被上訴人提供的設計存在嚴重缺陷導致的,與上訴人的施工行為無關聯(lián)。
1)上訴人按圖施工,且按期合格完工,并交付被上訴人使用,《專家意見》證明道路病害是由設計缺陷所致。上訴人是按照被上訴人提供的設計要求按期合格完工,并向被上訴人交了工。該路段之所以在被上訴人管理、支配、使用6個月后出現嚴重病害,從專家組出具的《質量分析專家咨詢會專家意見》可明確得知,是由設計缺陷引起的。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提供案涉路段水文資料,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設計文件中根本未提及對路床控制的各項指標(壓實度、彎沉值、含水量“)、未提及修建地下排水設施、未充分考慮原路床地基不良等狀況,而這些因素直接影響到路面結構的整體強度與穩(wěn)定性。路面再經超重車輛碾壓,最終導致病害的出現。
2)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出具的第053號《鑒定意見書》內容也能證明原設計存在缺陷。從第053號《鑒定意見書》在其第5頁的修復意見及第6頁的第(二)項結論中明確提出的“原道路已經不能通過一般性維修解決現有問題,應委托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調查,根據具體情況做專項設計”,事實上全盤否定了原設計。這進一步證實原設計存在嚴重缺陷。
3)維修方案進一步證明原設計存在缺陷。涉案公路出現病害后,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給予修復,經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現場踏勘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維修方案。在維修方案中增加了對病害路段的路床處理。維修長度為253米。上訴人之所以完成253米的維修后停止繼續(xù)維修,是因為從維修方案可以清楚的看出,涉案道路出現病害并不是上訴人施工質量引起的,而是被上訴人提供的設計存在嚴重缺陷所導致;因為維修方案己經完全改變了原來的設計。
3、一審法院直接援用河北今創(chuàng)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確定涉案工程費用是錯誤的。
1)該《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關于工程費的鑒定毫無事實根據。因為該《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關于工程費的鑒定與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出具的第053號《鑒定意見書》中的修復意見關于具體費用的核定意見互相矛盾。第053號《鑒定意見書》的表述是:“原道路已經不能通過一般性維修解決現有問題,應委托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調查,根據具體情況做專項設計,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確定最終實施方案,具體費用根據最終確定方案進行核定?!倍摗豆こ淘靸r鑒定意見書》的費用是直接根據原“設計鑒定出來的,并非基于專項設計而鑒定出來的。
2)該《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所鑒定的工程費未將上訴人已修復的部分剔除。涉案公路出現病害后,上訴人根據維修方案對病害道路修復了253米。該部分路段費用應相應在總工程費中剔除。
3)該《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內容不完整,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9條之規(guī)定,審判人員對于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二)委托鑒定的材料;(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五)明確的鑒定結論;(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而該《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中沒有上述規(guī)定中的第(三)、(四)及(六)項內容,很顯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一審程序違法
1)一審法院未依法追加應當參加本案訴訟的當事人。涉案工程不是簡單的施工質量問題,而是設計存在缺陷。為此,上訴人于2017年8月向一審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將設計單位滄州雙盛公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但未獲一審法院準許。
2)一審法院未準許上訴人的重新鑒定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7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出具的“冀科咨鑒字[2016]第053號”、“冀科咨鑒字[2016]第054號”《鑒定意見書》存在《規(guī)定》中的上述情形,上訴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一審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對路基和路面出現病害的具體原因等進行重新鑒定,但一審法院未準許上訴人的重新鑒定申請。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審理程序違法,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或發(fā)還重審。
南皮縣交通局答辯稱,1.被上訴人一方在一審中于2016年3月13日提出鑒定申請,要求對工程質量和質量損失進行鑒定,但鑒定機構日只對質量問題進行了鑒定,對質量損失沒有予以鑒定,本案發(fā)還重審后,被上訴人于2017年5月15日單另提出對工程質量損失進行鑒定,被上訴人是兩次申請不是一次申請,申請程序和鑒定程序并無不當。2.本院第054號鑒定意見是上訴人一方申請的,該意見已經說明所涉工程組成任何一項不合格則該分部工程不合格,上訴人提出的土路床含水率、路面滲水等,部分工程經鑒定混凝土總厚度、壓實度,水泥穩(wěn)定碎石等多項不合格,因此,所涉工程有一部分不合格,土路床含水率等再合格,本案工程也是不合格的工程。所以上訴人提起上訴于法無據。3.河北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在一審中和發(fā)還重審中都向一審法院提交了關于該中心鑒定資質的全部資料,并附有關于本案鑒定資質問題的說明,證明該中心是被最高院和河北省高院納入名冊的鑒定機構,并進行公告,是上訴人對鑒定機構的分類及分類要求認識上存在誤區(qū),該中心接受一審法院委托對涉案工程進行質量鑒定程序合法并無不當。4.上訴人一方申請的第054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已經明確排除了工程損害結果與設計施工圖紙不存在因果關系,涉案工程路面質量問題是因施工不合格造成的,上訴人主張與工程施工無關聯(lián)違反客觀事實。5.根據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2條規(guī)定,公路工程分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而且竣工驗收應在交工驗收運行后兩年進行,本案工程交付后六個月即出現了嚴重病害,因此該工程尚未進入竣工驗收程序,本案質量實際證明本案是竣工驗收不了的工程。6.本案中第053.054兩個鑒定意見完全肯定了本案工程是整體不合格的工程,同時排除了上訴人一方提出的工程質量異議,在此基礎上一審法院委托造價機構對工程的返工修復費用進行鑒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另外,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后,上訴人僅將250米的路面進行了刨除,沒有再做進一步施工,即行離場。上訴人上訴稱對250米的道路完成修復不是事實。7.根據合同法相對原則,本案的施工方是上訴人,本案的質量責任應當由上訴人承擔,這是合同相對性原則所決定的,本案中上訴人所提到的質檢機構不是本案必然的當事人,一審追加與否不影響本案的正常進行。另外,本案有先前的053、054號鑒定,同時還有一個滄州市交通運輸局工程質量監(jiān)督處的一份鑒定意見,這三份鑒定意見出自不同的機構是在不同的時間,均充分證明本案的質量問題已是客觀事實,上訴人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不符合證據規(guī)則第27條所規(guī)定的準予重新鑒定的情形,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南皮縣交通運輸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公路建設返工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570577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南皮縣交通局與被告河北路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通過招投標方式簽訂“合同協(xié)議書”,合同約定由河北路某公司作為承包人負責對“縣道泊南公路南皮泊頭界至南皮縣城道路改建工程”項目進行施工。合同簽訂后,被告河北路某公司依約于2015年6月9日開工建設,并于2015年9月20日完工后交付原告使用。案涉公路在使用6個月后出現網裂、車轍、沉陷等病害。原告就此通知被告,雙方共同進行了現場勘查。2016年5月12日,原告針對該工程質量問題做出“南皮縣交通運輸局關于縣道泊南公路南皮泊頭界至南皮縣城道路改建工程出現問題的處置意見”,要求被告對公路病害部位進行返修。2016年6月23日,原告自行委托滄州市交通運輸局工程質量管理處對案涉公路工程質量進行了鑒定。滄州市交通運輸局工程質量管理處于2016年6月30日做出檢測鑒定結論:該工程為不合格工程。期間,被告應原告要求對案涉公路啟動了返修作業(yè),后因故中止。
本案訴訟期間,本院基于原告申請委托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對案涉公路工程施工質量進行了鑒定。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于2016年9月14日出具了“冀科咨鑒字[2016]第053號”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書載明的鑒定意見主要內容為:
1、該工程施工質量綜合判定不合格。
2、原道路不能通過一般性維修解決現有問題,應委托設計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做專項設計,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確定最終實施方案。
本案訴訟期間,本院基于被告申請委托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對案涉公路工程損害結果形成原因進行了鑒定。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于2016年9月14日出具了“冀科咨鑒字[2016]第054號”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書載明的鑒定意見主要內容為:
1、建設標的(公路)工程損害結果與設計施工圖不存在因果關系。
2、本次檢測是涉案道路處于斷交狀態(tài),無法確定是否有超重車輛經過和車型、實際交通量,申請費亦未提交相關統(tǒng)計資料,該項內容無法給出確切答復。
3、專家組認為涉案路面質量問題主要是因為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
本案訴訟期間,本院另基于原告申請委托河北今創(chuàng)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本案公路工程返工費用進行了評估。河北今創(chuàng)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出具了JCJZ2017-SF90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書載明的意見為:本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為3429577元。
原告為申請司法鑒定預付鑒定費138000元,另預付鑒定人出庭費用3000元。
被告為申請司法鑒定預付鑒定費50000元。
原告為證明上述事實提交了以下證據:
1、合同協(xié)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南皮縣交通運輸局關于縣道泊南公路南皮泊頭界至南皮縣道路改建工程出現問題的處理意見;
4、滄州市交通運輸局工程質量監(jiān)督處“南皮泊南路工程質量檢測報告”;
5、南皮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7民初171號民事判決書;
6、南皮縣交警大隊對被告方工作人員楊傳貞的詢問筆錄;
7、南皮縣交警大隊對原告方工作人員徐峰的詢問筆錄;
8、冀科咨鑒字(2016)053號鑒定意見書;
9、冀科咨鑒字(2016)054號鑒定意見書;
10、JCJZ2017-SF90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
11、鑒定費票據兩張;
12、鑒定人出庭費用證明。
本案庭審期間,鑒定單位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就“冀科咨鑒字(2016)054號鑒定意見書”預付的鑒定費票據一張。
以上證據經各方當事人質證,并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予以佐證,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對于以上證據所證明的上述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為支持己方主張?zhí)峤涣恕澳掀たh泊南公路南皮泊頭界至南皮縣道路改建工程質量分析專家咨詢會專家意見”一份。經查,被告提交的該項證據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亦不認可,且該證據的證明內容與本院確認的事實存在矛盾。因此,本院對被告提交的該項證據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于2015年6月1日訂立的“合同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應依法予以保護。根據《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公路工程竣工驗收應在通車試運營2年后進行。依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被告河北路某公司所承包工程交工6個月之后即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所修建公路不能使用,需要返修重建,被告在返工過程中中途停工,以實際行動表明拒絕承擔返工義務,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公路建設返工費用3429577元,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案涉工程已經合格交工,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病害是因原告所提供的圖紙存在設計缺陷以及104國道斷交車輛繞行案涉工程路段所導致,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河北路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原告南皮縣交通運輸局“縣道泊南公路南皮泊頭界至南皮縣城道路改建工程”項目返工費342957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原告預付鑒定費138000元及鑒定人出庭費用3000元,被告預付鑒定費50000元,均由被告河北路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案件受理費34236元,由被告河北路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為證實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三組證據,第一組是監(jiān)理評定記錄一本、工程中期支付證書及工程款申請報告9頁,其中監(jiān)理評定記錄證明上訴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是符合設計要求的,并且上訴人是完全按照施工設計進行施工,也詳細記載了上訴人施工的每道工序及環(huán)節(jié),監(jiān)理工程師均在現場進行了質量檢測,并簽字確認施工符合設計可以進行下道工序;中期的支付證書及工程款申請報告是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簽字蓋章確認的,在每次中期支付款項時,被上訴人的代表及監(jiān)理工程師都會對上訴人所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質量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設計的才可以出具證書,在該證書上被上訴人及監(jiān)理都確認了上訴人所完成的工程量經檢驗符合要求。第二組是兩個標段的施工設計圖、工程洽商記錄、施工方案報審表及實施性施工方案一本,兩份施工設計圖證明兩個標段設計圖紙不一致,后面這一本證據證明道路出現病害后三方親自到現場進行勘查并對問題路床進行處理,這一點在被上訴人給上訴人提供的設計中是沒有的。工程洽商記錄證明被上訴人在維修病害路段時否定了原設計方案,對于問題路段的路床做了60公分的處理。第三組是專家組對河北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出具的54號鑒定意見書的回復意見,該回復意見進一步證明河北科咨詢服務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缺乏事實基礎,是不真實、不客觀、不合法的?;貜鸵庖娍偣卜譃槲宀糠?,對054號鑒定意見書進行了論證,具體論證意見:道路破壞主要與設計不合理有關。另外,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所做的實驗得出的瀝青混凝土面層總厚度及上下層面壓實度以及水溫碎石厚度不合格的結論是在道路被大車碾壓、推移,遭到嚴重破壞的情況下進行了取樣,這不能客觀真實的反映上訴人施工時的實際施工狀況。被上訴人質證稱,對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是對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不認可,此證據只能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存在道路施工關系,且在施工中給上訴人一方有付款行為,但是付款行為只能代表合同履行,而不代表本案工程沒有質量問題。另外,所涉工程款均需要經過縣財政局,在上報財政局的過程中為了能夠及時撥款,所表述的報款理由與實際進行和實際工程情況有所出入。第二組證據中的監(jiān)理評定記錄沒有被上訴人一方工作人員的簽字,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作為發(fā)包方我們是回避的,所以上訴人一方主張的有我方人員在場,這一點是不屬實的。另外,經監(jiān)理的工程不必然就是合格工程,經驗收的工程也不必然就是合格工程,如果說經監(jiān)理和經驗收通過就視為合格的話,也就是不會存在現實中的大量工程質量糾紛,根據建筑法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對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承擔終身責任,本案公路工程都是內在和整體質量問題,不是憑一般手段就能判斷和確認的,所以即使本案通過監(jiān)理,那么上訴人對工程基礎和工程整體質量責任也是不可避免的。對第二組證據中2014年10月1日施工圖紙設計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上訴人一方沒有按照設計施工,這一點在第053、054號鑒定中均有明確的表述,排除了工程質量與設計圖紙的關系。對2013年12月份施工設計圖紙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我們不予認可,因為該圖紙不是本案工程圖紙而且設計時間早于本案設計圖紙,即使圖紙是真實的,這段圖紙屬于泊頭段,且實際施工時間要早于本案的工程三年以上,所以時間不同。另外,雖然是同一條公路,但是由于地域差別、地下土層和地質情況也大不相同,設計單位根據區(qū)域不同因素做出不同設計,是由設計專家決定的。上訴人拿著2013年的圖紙來衡量2015年的道路建設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對第二組證據中的工程洽談記錄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因為上面沒有被上訴人工作人員簽字,即使洽談記錄是真實的,也是就250米局部進行的洽談,不代表上訴人所承攬的全路段,工程全路段是1.8公里。在訴前雙方協(xié)商以被上訴人作委托人請滄州市交通局工程質量監(jiān)督處做了一個報告,證明本案工程存在問題,在此前提下才產生的洽談記錄,說明上訴人一方對工程質量問題是認可的,并也實施了返修行為,但是刨除路面以后沒有再做進一步施工,就撤離現場,停止返修,而且該洽談記錄只是雙方協(xié)商的意見,不是法定鑒定結論,不能代表專家意見,更不能作為上訴人排除質量問題的主張。對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該意見不是在一審法院組織下產生的,這屬于案外之物,上訴人一方具體通過什么手段和措施取得的該份意見都存在疑義,另外上面也沒有參與鑒定的專家崔振旺、許某的簽字,所以這份鑒定屬于張三鑒定、李四出具意見,與本案沒有關系。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guī)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北景干显V人河北路某公司與被上訴人南皮縣交通局于2015年6月1日訂立的《合同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對涉案工程不合格這一事實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原審判決上訴人河北路某公司履行合同義務賠償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河北路某公司上訴稱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出具的“冀科咨鑒字[2016]第053號”、“冀科咨鑒字[2016]第054號”《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并提供了相關的法規(guī)規(guī)定;上訴稱涉案工程不是簡單的施工質量問題,而是設計存在缺陷,一審法院未依上訴人的申請將設計單位滄州雙盛公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法違反法定程序。但根據原審判決的“本院認為”部分,主要是責令上訴人履行合同義務。鑒于原審法院未依上訴人河北路某公司的申請追加設計單位滄州雙盛公路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對河北省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出具的“冀科咨鑒字[2016]第054號”《鑒定意見書》本院不予采信,如果上訴人河北路某公司堅持認為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原因是設計存在缺陷,可在履行完對被上訴人南皮縣交通局的合同義務后另案解決。
綜上所述,河北路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236元由上訴人河北路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景嶺
審判員 王蘭英
審判員 李美華
書記員: 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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