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泊頭市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股份有限公司。社會統(tǒng)一代碼:9113090007595700XW。
法定代表人:龐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馬強,河北孟祥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泊頭市。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泊頭市。
原告泊頭市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盧某某、唐某某金融借款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終結(jié)。
泊頭市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償還貸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05年11月27日被告盧某某由被告唐某某擔保向原告貸款100000元,2008年11月27日到期,貸款利息9.36‰,原告履行了義務。貸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未付。
盧某某、唐某某未提交答辯狀。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原告提交下列證據(jù):1、原、被告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2、2010年、2012年、2014原告在河北法制報上刊登的債權(quán)催收公告。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zhì)證及抗辯的權(quán)利,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應予確認。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理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5年11月27日被告盧某某由被告唐某某擔保向原告貸款100000元,2008年11月27日到期,貸款利率9.36‰。
本院認為,被告在原告處借款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據(jù)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對原告之請求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的權(quán)利應予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盧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約定計算)。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被告唐某某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唐某某償還借款后有向被告盧萬通追償?shù)臋?quán)利。
案件受理費527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人,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張雙玲 人民陪審員 焦愛強 人民陪審員 郭 利
書記員:許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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