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泊頭市威泰建筑器材租賃站。組織機構(gòu)代碼:L5432503-0。
經(jīng)營者:賈四合,男,1970年6月5日,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泊頭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鑫鋒,河北理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南通華某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社會統(tǒng)一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張進榮,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柏,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源源,公司職員。
被告:劉某某,男,1962年3月263日生,漢族,住黑龍江省海倫市。
被告:楊文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與被告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泊頭市威泰建筑器材租賃站撤訴。
案件受理費9975元,減半收取計4987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張雙玲 人民陪審員 趙洪濤 人民陪審員 焦愛強
書記員:許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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