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頭市威泰建筑器材租賃站
曹鑫鋒(河北理苑律師事務所)
江蘇中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戶東序(黑龍江卓峰律師事務所)
原告泊頭市威泰建筑器材租賃站。組織機構代碼:L5432503-0.
業(yè)主賈四合,男,1970年6月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泊頭市交河鎮(zhèn)白道口村105號。身份證號:132902197006055614。
委托代理人曹鑫鋒,河北理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中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1156340-8.
法定代表人孟慶利,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戶東序,黑龍江卓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泊頭市威泰建筑器材租賃站與江蘇中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供的租賃合同、送貨單、退貨單,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被告認可并已實際履行,本院予以確認。呂文忠以被告的名義從事工程建設,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原、被告間形成租賃合同關系,對外應由被告承擔責任,對內(nèi)如何結(jié)算是被告的內(nèi)部事宜,與原告無關。被告欠原告租賃費614674.43元,被告認可該數(shù)額,此款應由被告償還。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租賃費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給付租賃費,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較高,原告的損失應比照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應不高于損失的130%,原告主張的80000元較高,支持70000元為宜。被告嚴重違約,致使原告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下屬項目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百二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解除原告與被告下屬大慶乘風陽光城二標段項目經(jīng)理部簽訂的租賃合同。
被告給付原告租賃費614674.43元及違約金7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逾期給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10800元,保全費417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供的租賃合同、送貨單、退貨單,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被告認可并已實際履行,本院予以確認。呂文忠以被告的名義從事工程建設,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原、被告間形成租賃合同關系,對外應由被告承擔責任,對內(nèi)如何結(jié)算是被告的內(nèi)部事宜,與原告無關。被告欠原告租賃費614674.43元,被告認可該數(shù)額,此款應由被告償還。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租賃費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給付租賃費,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標準較高,原告的損失應比照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應不高于損失的130%,原告主張的80000元較高,支持70000元為宜。被告嚴重違約,致使原告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下屬項目部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百二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解除原告與被告下屬大慶乘風陽光城二標段項目經(jīng)理部簽訂的租賃合同。
被告給付原告租賃費614674.43元及違約金7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逾期給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10800元,保全費417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張雙玲
審判員:趙洪濤
審判員:金玉峰
書記員:許亞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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