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棟,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福建省廈門市。
原告洪某某與被告林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洪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幣種下同)40萬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的借款利息8萬元(年利率20%);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而產生的資金占用利息(以40萬元為本金,年利率20%,從2018年4月21日起計算至全部債務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至2019年1月20日利息暫計60888.89元。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二十多年的朋友,彼此較為信任。自2017年4月起,被告因個人投資所需,陸續(xù)從原告處借款,借款金額共計140萬元整,雙方約定利息按年息20%計算。基于彼此的信任,雙方未簽訂借款合同亦未形成紙質借據等債權憑證,但雙方均是銀行轉賬交付,且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對借款本身亦予以認可。借款發(fā)生過,被告陸續(xù)向原告歸還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但還余本金40萬元及利息未償還。被告稱余款以股權轉讓形式予以抵債,但根本不存在被告所謂的股權轉讓。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林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借款合同關系不存在,系普通民事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現經常居住地為北京市朝陽區(qū),故本案應由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為合同糾紛,原告于本案中要求被告歸還錢款并支付利息,故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情況下,本案中接收貨幣的一方(即原告)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閔行區(qū)浦秀路XXX弄XXX號XXX室,該區(qū)域屬本院管轄范圍,故本院對本案當然具有管轄權。被告抗辯稱雙方不存在借款,并無任何證據支撐,且本院認為,是否認定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系實體處分內容,本院在處理管轄時暫不涉及實體審理,故本院認為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被告林某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林某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薛美芳
書記員:倪嬙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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