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智政物流有限公司
彭慶舉(獻縣鑫名法律服務所)
范陽
德州龍某物流有限公司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侯金良
盧寧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王為杰(山東天衢律師事務所)
原告:濟寧智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qū)。
負責人:聶其利,職務
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慶舉,獻縣鑫名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范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縣。
被告:德州龍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運河經濟開發(fā)區(q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
負責人:孫春龍,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金良、盧寧,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qū)。
負責人:孫傳鯤,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為杰,山東天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濟寧智政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范陽、德州龍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濟寧智政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慶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為杰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范陽、被告德州龍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濟寧智政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5日,被告駕駛魯N×××××/魯N×××××號車沿106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向左變更車道時與原告駕駛的魯H×××××/魯H×××××貨車相撞,致使申請人又撞到中間隔離帶上,造成原告車輛損壞,道路設施及路燈燈桿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另外,被告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投有保險。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由于被告范陽駕駛的魯N×××××號貨車在我司公司只投保交強險,我公司同意在范陽的駕駛證、上崗證、魯N×××××號貨車行駛證、營運證等相關證件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在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以內依法承擔原告的車輛損失、道路設施及路燈桿損失的經濟損失。
我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鑒定費。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辯稱,原告的損失應當首先由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承擔,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以及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我司依法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范陽及德州龍某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為了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一、河北盛衡公估報告一份,證實原告車輛魯H×××××號車的車損數額為14060元;二、公估費票據一張,證實原告為確定魯H×××××號車車損支付公估費850元;三、河北正鴻公估報告一份,證實魯H×××××號車停運損失情況;四、公估費票據一張,證實原告為鑒定停運損失支付公估費600元;五、魯H×××××號車現場拖吊施救費票據一張,證實原告支付施救費共計6800元;六、路燈桿損失公估費票據一張,證實原告為確定路燈損失支付公估費600元;七、路燈桿公估報告一份、路產賠償交費單一張、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一份,證實原告為賠償路燈桿損失支付10445元;八、原告方的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復印件各一份,證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九、被告方車輛的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十、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實事故的發(fā)生情況,十一、被告車輛的保險單復印件三份,證實被告車輛的投保情況。
損失明細:1、車損:14060元,2、車損公估費:850元,3、路產損失:10445元,4、路產損失鑒定費:600元,5、車輛停運損失:9941.47元,6、停運損失鑒定費:600元,7、施救費:6800元,共計43296.47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發(fā)表質證意見稱,一、對魯H×××××號車公估報告有異議,該報告系交警隊單方委托,程序不合法,評估數額過高,若申請重新鑒定,則在開庭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法庭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書,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權利;二、對停運損失的公估報告不予認可,因停運損失系間接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三、施救費數額過高,開票日期與事故發(fā)生日期不相符,對該票據的關聯性不認可;四、對相關公估費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我司不承擔公估費;五、對路產損失交費單及行政行為決定書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不認可路產損失公估報告,其系單方委托,我司保留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其他證據無異議。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提交證據如下:機動車損失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三者責任險第二十六條)一份,證實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屬保險公司責任免除條款;提交投保單一份,證實我司在投保時對責任免除條款已向投保人進行了明確的告知、提示及解釋說明義務,投保人已經蓋章認可。
原告發(fā)表質證意見稱,保險條款并不能證實其已向被保險人明示或宣讀,且我方也不是被保險人。
若該條款未明示的,對被保險人不發(fā)生效力,且該證據也不能證實免責事由成立。
我方認為投保單與我方無關,我方不予質證。
本院認為,被告范陽駕駛魯N×××××/魯N×××××號車與原告司機駕駛的魯H×××××/魯H×××××號車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對于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范陽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無證據證明被告德州龍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故被告德州龍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又由于被告范陽駕駛的魯N×××××/魯N×××××號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處投有三者險,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當首先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限額的原告剩余損失,由被告范陽、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及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原告的損失為:1、車輛損失費:14060元,2、車損鑒定費:850元,3、車輛停運損失費:9941.47元,4、停運損失鑒定費:600元,5、賠付路產損失(路燈桿):10445元,6、路燈桿鑒定費:600元,以上損失共計36496元,依法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超過交強險限額的原告剩余損失34496元(36496元-2000元),依法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2505元【34496元-鑒定費(850元+600元+600元)-停運損失9941.47元】。
鑒定費2050元(850元+600元+600元)及停運損失9941.47元,依法由被告范陽予以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濟寧智政物流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濟寧智政物流有限公司22505元;
三、被告范陽賠償原告濟寧智政物流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1991元(2050元+9941元);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履行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保全費520元,由原告濟寧智政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69元,由被告范陽負擔8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范陽駕駛魯N×××××/魯N×××××號車與原告司機駕駛的魯H×××××/魯H×××××號車號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對于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范陽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無證據證明被告德州龍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故被告德州龍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又由于被告范陽駕駛的魯N×××××/魯N×××××號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處投有三者險,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當首先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限額的原告剩余損失,由被告范陽、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及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原告的損失為:1、車輛損失費:14060元,2、車損鑒定費:850元,3、車輛停運損失費:9941.47元,4、停運損失鑒定費:600元,5、賠付路產損失(路燈桿):10445元,6、路燈桿鑒定費:600元,以上損失共計36496元,依法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超過交強險限額的原告剩余損失34496元(36496元-2000元),依法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2505元【34496元-鑒定費(850元+600元+600元)-停運損失9941.47元】。
鑒定費2050元(850元+600元+600元)及停運損失9941.47元,依法由被告范陽予以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濟寧智政物流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濟寧智政物流有限公司22505元;
三、被告范陽賠償原告濟寧智政物流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1991元(2050元+9941元);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履行內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保全費520元,由原告濟寧智政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69元,由被告范陽負擔876元。
審判長:張素蘭
書記員:趙秀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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