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縣經濟開發(fā)區(qū)洪山村。
法定代表人:戴細明,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學東,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提起訴訟,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收集提供證據、質證;出庭,參加調解;代領法律文書和義務款。
被告:湖北恒勝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住所地團風縣團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仕友,董事長。
原告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恒勝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訴。
本案受理費1615元(已減半收?。?,由原告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翟群
法官助理余平 書記員王林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