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中華,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委托代理人李少洲,湖北精圖治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李焰洲,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被告涂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漢市新洲區(qū)人。(與被告李焰洲系夫妻關系)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陳景偉,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夏中華與被告李焰洲、涂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紅柳獨任審判,于2013年11月18日、12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夏中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洲、被告李焰洲、被告涂某某及兩被告委托代理人陳景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綜上,原告夏中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焰洲、涂某某向原告夏中華償還借款615000.00元。兩被告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9950.00元減半收取4975.00元,由被告李焰洲、涂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9950.0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紅柳
書記員:張漢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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