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某
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師事務所)
柯某某
張某某
原告涂某某。
委托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是代為起訴,撤訴,和解,調解,上訴,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柯某某。
被告張某某,系被告柯某某之妻。
本院在審理原告涂某某訴被告柯某某、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訴,是自由處分訴權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涂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訴,是自由處分訴權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涂某某承擔。
審判長:胡冰
書記員:梅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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