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某均,男,漢族,生于1975年7月8日,湖北省鄖西縣人,村民,住湖北省鄖西縣馬安鎮(zhèn)姬家坪村5組。公民身份號碼xxxx。
委托代理人周銳,湖北豪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調查取證、代書訴狀、出庭參加訴訟、有權增加、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與調解等特別授權。
被告丁某某,男,漢族,生于1972年3月14日,湖北省鄖西縣人,村民,住湖北省鄖西縣馬安鎮(zhèn)錫洞溝村10組。公民身份號碼xxxx。
委托代理人丁昌青,男,漢族,生于1962年8月23日,湖北省鄖西縣人,村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鄂州巷1號1棟2單元102號,系丁某某哥哥。公民身份號碼xxxx。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涂某均訴被告丁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申請對原告的傷情重新進行鑒定(鑒定期間依法不計入審限),依法由審判員張明星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涂某均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銳、被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昌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9時許,原告涂某均駕駛無號牌“天馬”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由馬安政府往馬安中學方向行駛,行至鄖西農(nóng)商行馬安支行附近路段與對向被告丁某某駕駛的鄂CFQ815普通二輪摩托車會車時車輛倒地,后向右滑行與被告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涂某均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5年7月13日,鄖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西公交認字(2015)第05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負事故次要責任。當日,原告被送往鄖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1雙鎖骨骨折;2、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原告在鄖西縣馬安鎮(zhèn)門診檢查花費58元、在鄖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18天花醫(yī)療費18273.29元共計18331.29元。原告?zhèn)榻?jīng)十堰天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為IX(九)級傷殘;后續(xù)醫(yī)療費9100元;原告誤工休息時間為8個月、護理時間為一人護理3個月;營養(yǎng)時限3個月。2016年2月2日,被告申請重新鑒定,經(jīng)鄖西鴻展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zhèn)殍b定意見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雙鎖骨骨折不構成傷殘等級;誤工時間為150日,護理時間為一人60日,營養(yǎng)時限為120日,增加營養(yǎng)費的標準為當?shù)厝司顦藴实囊槐丁M徶?,原、被告對重新鑒定意見均無異議。
另查明,被告駕駛的鄂CFQ815號二輪摩托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原告涂某均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均在湖北省鄖西縣馬安鎮(zhèn)姬家坪村5組,系農(nóng)村居民。
參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規(guī)定,本院依據(jù)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審核認定雙方損失。其中,原告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18331.29元、后續(xù)治療費9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18天×40元/天)、營養(yǎng)費2400元(20元/天×120天)、誤工費11632.19元(28305元/年÷365天×150天)、護理費4652.88元(28305元/年÷365天×60天)、共計46836.36元;另外,原告對其傷情申請鑒定支出鑒定費1300元、被告申請對原告?zhèn)橹匦妈b定支出鑒定費3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涂某均因交通事故受傷遭受經(jīng)濟損失,依法有權獲得賠償。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原、被告分別負主、次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本院酌定原、被告按9:1分擔損失。但被告丁某某所駕駛車輛未依法投保交強險,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先由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付,剩余部分再按各自責任大小進行承擔。因重新鑒定意見推翻原有鑒定主要意見,首次鑒定費用1300元由原告自行負擔、重新鑒定費用按雙方各自過錯比例分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涂某均各項損失46836.36元,由被告丁某某賠償28640.20元(被告丁某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26285.07元(其中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1632.19元、護理費4652.88元);剩余20551.29元及被告支出鑒定費3000元共計23551.29元由被告丁某某負擔10%計2355.13元);原告涂某均支出鑒定費1300元及其他損失由其自行負擔。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執(zhí)行事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34元,由原告涂某均負擔1291元,被告丁某某負擔1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234901040010701;開戶行:農(nóng)業(yè)銀行十堰北京路支行。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張明星
書記員:王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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