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涿州市豆某某中代屯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楊桂蘭,系村主任。
被告:耿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被告:姚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智英,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涿州市豆某某中代屯村民委員會訴被告耿某某、姚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涿州市豆某某中代屯村民委員會,被告耿某某、被告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智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將承包土地上的樹木清除;2、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梨樹損失1360元并承擔因延期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2年9月1日,被告耿某某承包原告村村南梨樹地約12畝,梨樹68棵。承包期為15年,自2002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時止。承包費為8250元,分三期繳納承包費,承包費已交清。合同簽訂后被告耿某某將上述土地轉包給被告姚某某,被告姚某某未經(jīng)原告同意將梨樹砍伐,重新種上楊樹。合同到期前,原告通知被告將土地騰出。2017年9月1日合同到期,被告總以種種理由推脫至今未將上述土地騰清交付給原告。為此,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出訴訟,望判如訴請。
被告耿某某辯稱:原告起訴是事實。從一開始是我承包,在2002年5月份開始談,當時土地上坑坑洼洼且家中有病人使我無能力繼續(xù)種植,我便轉包給第二被告種植了,當時村支書知道,后來的事情我都不了解了。
被告姚某某辯稱:1、根據(jù)森林法規(guī)定,砍伐樹木必須要辦理砍伐許可證,該地塊樹木是2012年栽種的,樹木不具備砍伐條件,我們政府機構不能給辦理砍伐證,所以答辯人無法砍伐。2、根據(jù)國務院退耕還林條例四十八條規(guī)定退耕還林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可以延長至70年,答辯人有退耕還林證,也蓋章明確規(guī)定一律延長至50年。3、合同的簽訂人和林權證均是王玉珍簽訂的,其與第二被告系夫妻,交款人也都是姚某某。當時第一被告轉給姚某某后,土地整理和繳費均是由被告交付。4、關于梨樹,砍伐時候征求了領導意見。5、答辯人愿意和原告進行協(xié)商,在原有承包費基礎上適當調整提高費用,繼續(xù)簽訂承包合同。
原告為了證實自己的觀點,向法院提交的證據(jù)如下:
1、梨樹承包合同和見證書(均是復印件),證明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有梨樹地塊承包合同,雙方合同約定有承包期限,承包費用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見證書為豆莊鄉(xiāng)司法所對該合同的見證。
2、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之間應該有口頭轉包合同,現(xiàn)在土地實際由第二被告使用。
被告姚某某為了證實自己的觀點,向法院提交的證據(jù)如下:
1、林權證,這塊地是王玉珍的。
2、河北省退耕還林糧食供應及現(xiàn)金兌現(xiàn)證,有河北省退耕還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章,退耕戶須知第四條有明確規(guī)定,和法律相呼應。
3、森林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有明確規(guī)定必須辦理砍伐證,國務院退耕還林條例第四十八條。
以上事實還有本院開庭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均認可2002年9月1日簽訂的梨樹(地)承包合同,系原告與被告姚某某(以被告耿某某名義)之間的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至2017年9月1日到期,在雙方未達成新的協(xié)議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姚某某清除承包地上的樹木,以利于進行新的發(fā)包,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被告可以在承包期內(nèi)種植更新發(fā)展林業(yè),原告以被告姚某某未經(jīng)同意將梨樹砍伐,要求賠償梨樹損失的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延期未清除地上物所造成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損失以550元年計算(協(xié)議租金,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姚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清除2002年9月1日簽訂的梨樹(地)承包合同約定地塊上的樹木(原、被告也可協(xié)商將該地塊上的樹木作價給原告)。
二、被告姚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損失550元(延期租金,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三、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姚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及代表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云飛
代理審判員 吳嶺
人民陪審員 邢遠征
書記員: 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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