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涿鹿縣新合作天合農業(yè)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涿鹿縣涿鹿鎮(zhèn)楊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呂云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鹿縣。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鹿縣。
原告涿鹿縣新合作天合農業(yè)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郭某某、郭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涿鹿縣新合作天合農業(yè)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為25元,由原告涿鹿縣新合作天合農業(yè)生產資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員 李艷紅
書記員:王海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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