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華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深南大道4009號投資大廈10樓B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麗莉,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斌(特別授權代理),男,深圳市華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住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qū)。
被告:武漢泓江房屋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徑河街道十字東街7號(10)。
法定代表人:蔡文,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俞冰原(特別授權代理),湖北江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深圳市華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泓江房屋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因被告武漢泓江房屋建設有限公司已履行義務,雙方和解,原告深圳市華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深圳市華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深圳市華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深圳市華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吳艷萍
人民陪審員 朱莉華
人民陪審員 李夢瑩
書記員: 駱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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