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墨庫圖文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良,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鄧龍,廣東瑞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書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閆濤,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深圳市墨庫圖文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墨庫公司)訴被告湖北書韜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書韜貿易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鄧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書韜貿易公司經(jīng)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書韜貿易公司收到原告深圳墨庫公司貨款后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供貨,被告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并由被告退還貨款的請求依法成立,予以支持。原、被告關于被告交貨期限每逾期一天扣除該批貨款百分之五的約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簽訂的《產(chǎn)品購銷合同》;
二、被告書韜貿易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深圳墨庫公司貨款人民幣109,755.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500.00元,由被告負擔2,450.00元,原告負擔1,050.00元(被告應繳納費用已由原告預交,待本判決生效后,由被告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出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1。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楊啟軍審判員周小娟人民陪審員余彬
書記員: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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