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某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歐子?。◤V東雅商律師事務所)
劉一帆(廣東雅商律師事務所)
隨州市美亞迪光電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安某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石巖街道石新社區(qū)宏發(fā).佳特利高新園8棟二樓。
法定代表人許輝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歐子俊、劉一帆,廣東雅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隨州市美亞迪光電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隨州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華裕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謝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深圳市安某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市安某某公司)與被告隨州市美亞迪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隨州市美亞迪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深圳市安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歐子俊、劉一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隨州市美亞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深圳市安某某公司訴稱,被告通過傳真的方式向我公司多次發(fā)出采購訂單,購買我公司的發(fā)光二極管、芯片、燈珠等貨物。
雙方前期合作良好,貨款兩清。
但被告后來拖欠貨款共計724245.05元。
2015年10月15日,被告向我公司發(fā)出一份《付款承諾書》,承諾自該月起向我公司支付所欠貨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兌現(xiàn)其承諾。
為此,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償貨款724245.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還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同時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隨州市美亞迪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認為,原告深圳市安某某公司與被告隨州市美亞迪公司所簽訂的系列買賣電子零件產(chǎn)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原告依約向被告供貨后,被告應依約或按其承諾支付貨款,其至今仍拖欠原告貨款的行為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應向原告清償下欠貨款并賠償資金占用利息的損失。
對計息利率,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對計息期間,本院結合雙方的履行情況,確定為自被告保證付款的次日即2015年10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第一款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隨州市美亞迪光電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清償所欠原告深圳市安某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貨款724245.05元并賠償資金占用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貨款付清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94元,由被告隨州市美亞迪光電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業(yè)銀行隨州市分行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17×××90。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深圳市安某某公司與被告隨州市美亞迪公司所簽訂的系列買賣電子零件產(chǎn)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原告依約向被告供貨后,被告應依約或按其承諾支付貨款,其至今仍拖欠原告貨款的行為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應向原告清償下欠貨款并賠償資金占用利息的損失。
對計息利率,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對計息期間,本院結合雙方的履行情況,確定為自被告保證付款的次日即2015年10月16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 ?、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第一款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隨州市美亞迪光電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清償所欠原告深圳市安某某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貨款724245.05元并賠償資金占用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貨款付清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94元,由被告隨州市美亞迪光電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華明
審判員:郭志國
審判員:馮光學
書記員:冷友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