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望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賈小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力,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忠勤,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行(上海)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欣,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君。
原告深圳市望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天行(上海)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間聯(lián)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力、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君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合作價款1,003,035.4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7月31日的逾期違約金275,751元。具體計算方式為:被告于2019年4月7日收到455,707.92元發(fā)票,應于2019年4月24日前付款,自2019年4月25日起暫計至2019年7月31日為221,018元;被告于2019年7月3日收到547,327.50元的發(fā)票,應于2019年7月10日前付款,自2019年7月11日起暫計至2019年7月31日為54,733元;3、被告支付律師代理費10萬元。事實及理由:2017年7月1日,被告與成都風際網(wǎng)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際公司)簽訂《手機游戲授權推廣運營合作協(xié)議》(以下簡稱《合作協(xié)議》)。2017年8月1日,原、被告及風際公司簽訂《三方主體變更協(xié)議》,約定風際公司將《合作協(xié)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原告。根據(jù)《合作協(xié)議》約定,原、被告就“足球大師”游戲展開運營合作,由被告對游戲進行市場推廣、為用戶提供充值服務,對于因被告宣傳推廣游戲帶來的用戶消費總額,在扣除通道費用后,由原、被告按照約定比例分成。被告應在收到原告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對應款項。如被告逾期支付的,則每逾期一天應按照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優(yōu)質合作游戲內容,被告通過合作平臺宣傳推廣獲取用戶,前述用戶所產(chǎn)生的游戲消費金額均由被告先行收取。2018年6月28日《合作協(xié)議》約定的合作期限屆滿后,雙方均未提出異議,故合作期限自動順延一年。經(jīng)原、被告結算,確定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間原告應分得合作分成款1,003,035.42元。原告已按約向被告開具了相應金額的發(fā)票,但被告至今未付過款項。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中,原告明確第2項訴請為:要求被告支付以欠付合作價款1,003,035.42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標準計算的違約金,暫計至2019年7月10日違約金為173,169.01元。
原告為證明其訴稱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材料:
1、《合作協(xié)議》、《三方主體變更協(xié)議》各一份,證明2017年7月1日,風際公司與被告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雙方就“足球大師”游戲展開運營合作。2017年8月1日,原、被告及風際公司簽訂《三方主體變更協(xié)議》,約定風際公司將其在《合作協(xié)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給原告;
2、QQ聊天記錄十頁,證明原告與被告的財務人員進行對賬,被告確認自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應付原告合作價款1,003,035.42元;
3、深圳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十一份及相應郵寄憑證,證明原告已向被告開具了金額為1,003,035.42元的發(fā)票。根據(jù)《合作協(xié)議》約定,被告應于收到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付款;
4、法律服務協(xié)議及發(fā)票各一份,證明原告為本案訴訟支出律師代理費10萬元;
5、詢證函二份,證明被告的欠款金額。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真實性均無異議。
被告未舉證。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7月1日,被告與風際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一份,約定雙方就“足球大師”游戲開展運營合作。合作方式為:風際公司研發(fā)、更新、升級和技術維護,并負責提供游戲服務器版本的定制和升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所有對于手機游戲的補丁以及更新程序,修正漏洞、缺陷等。被告負責為游戲提供市場推廣以及為平臺用戶提供游戲充值。合作期限: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自合作游戲正式開始在被告平臺收費運營之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合約期滿前30日內,若雙方均未提出任何書面異議,合作期限自動順延一年??煞峙涫找?消費總額*(1-通道費率),通道費率為5%。雙方按照以下比例對可分配收益進行分成:月流水低于10萬元的,則雙方按照50%:50%分配;月流水≥10萬元的,風際公司、被告則按照45%:55%分配;月流水≥20萬元的,風際公司、被告則按照40%:60%分配。結算方式:被告對風際公司的結算周期為1個月。被告根據(jù)《合作游戲清單》約定的規(guī)則,在每個自然月第5個工作日之前向風際公司提供上一個結算周期的結算數(shù)據(jù)。對確認無誤的結算數(shù)據(jù),風際公司應向被告出具同等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告在收到發(fā)票后5個工作日內將對應款項支付至風際公司指定銀行賬號中。如被告逾期支付的,則每逾期一天應按照逾期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五向風際公司支付違約金。
2017年8月1日,風際公司與原、被告簽訂《三方主體變更協(xié)議》一份,約定鑒于風際公司與被告于2017年7月1日簽訂《合作協(xié)議》,有效期至2018年6月28日止,經(jīng)風際公司及原、被告三方協(xié)商一致,就合同主體變更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1、風際公司自2017年8月1日起將協(xié)議中的全部權利義務轉移給原告,直至協(xié)議所述合作期限截止日期。期間,原告將取代風際公司成為協(xié)議的一方主體,原告保證完成執(zhí)行協(xié)議的內容。2、風際公司及原告共同保證,原告具有履行協(xié)議項下全部權利義務的資質和權利。3、原、被告同意自協(xié)議生效交接工作完成后,任何非風際公司原因引起的爭議、糾紛或其他變更等均與風際公司無關,風際公司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7、因本協(xié)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爭議,風際公司及原、被告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應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xié)議項下糾紛所產(chǎn)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合作協(xié)議》項下的義務,為“足球大師”游戲研發(fā)、更新、升級和技術維護,并負責提供游戲服務器版本的定制和升級等。至2018年6月28日,《合作協(xié)議》約定的合作期限屆滿后,雙方均未提出書面異議,故《合作協(xié)議》自動順延一年。經(jīng)原、被告對賬確認,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期間,被告應付原告合作價款1,003,035.42元。嗣后,原告按約向被告開具了金額為1,003,035.42元的發(fā)票,其中金額為455,707.92元的發(fā)票被告于2019年4月17日收到,金額為547,327.50元的發(fā)票被告于2019年7月3日收到。因被告未能按約付款,故涉訟。
審理中,原、被告一致確認《合作協(xié)議》于2019年2月28日終止履行。
本院認為,被告與風際公司間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及原、被告與風際公司間簽訂的《三方主體變更協(xié)議》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相應的服務,被告理應按照約定及時支付相應價款。被告拖欠不付,應承擔向原告支付合作價款的民事責任。鑒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起算點有誤,本院予以相應調整。至于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違約金標準過高的問題,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情予以調整。至于原告主張的律師代理費,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天行(上海)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深圳市望某科技有限公司價款1,003,035.42元;
二、被告天行(上海)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深圳市望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其中價款為455,707.92元的部分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價款為547,327.50元的部分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被告天行(上海)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深圳市望某科技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1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6,286元,減半收取8,143元,由原告深圳市望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993元,被告天行(上海)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7,150元(被告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范培華
書記員: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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