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永明資產評估事務所(普通合伙),經營場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筍崗街道筍崗東路XXX號中民時代廣場X座XX層XXXX-X室。
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胡賢君,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戰(zhàn)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寧,上海百戰(zhàn)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仲某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法定代表人:邱家禧,總經理。
原告深圳市永明資產評估事務所(普通合伙)訴被告仲某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變更訴訟請求,訴請金額變更為1萬元。2019年2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民事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深圳市永明資產評估事務所(普通合伙)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張??海
書記員: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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