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08層03號。
法定代表人:蔣維成。
委托代理人龐博,河北馬春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隆化縣。
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龐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開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1.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償還由原告代被告支付的代償款5879.16元,2.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代償款資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6%為標準從原告代償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暫計至2018年5月20日,11.76元,1、2項合計5890.92元)3.請求判令本案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2月26日。被告為購買承德天通數(shù)碼科貿(mào)有限公司的手機尋求借款,與借款服務中介深圳普惠決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簽署了《個人借款中請表》《授權委托書》等相關協(xié)議,授權普惠快信以被告名義借款。依據(jù)被告授權,普惠快信通過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簽署《借款協(xié)議》進行借款,約定借款3780.00元,其中商品價款2800.00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費980元并由原告承擔連帶擔保責任。2015年12月26日,被告從商戶處領取該商品,《借款協(xié)議》實際履行?!督杩顓f(xié)議》簽署后,被告未依約還款致使原告于2018年5月8日支付代償款5879.16元。依據(jù)《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原告已依約履行了擔保責任。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向貴院提請訴訟追償。請求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李某某未答辯,亦未提交書面證據(jù)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在手機銷售店面購買手機,與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通過簽署《商品交付確認書》《個人借款服務合同條款與條件》《授權委托書》向北京弘合栢基金融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原告提供擔保。后被告未按期還款,原告履行了擔保責任,現(xiàn)向被告追償。被告未應訴答辯,視為放棄質證。本院對原告出示證據(jù)予以采信。被告應及時還本金及利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給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本息5890.92元。
案件受理費25.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顏海英
書記員: 郭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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