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08層03號。法定代表人:蔣維成,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愛花,河北震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戶籍地張家口市赤城縣)。
誠信祥擔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杜某某償還代償款2544.27元;2、判令杜某某支付代償利息(以2544.27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從2018年2月27日起計算至代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從代償之日暫計至2018年3月20日止為2553.05元)。事實與理由:2015年06月16日,杜某某為購買宣化世紀通電訊中心的oppoR716G銀色手機而尋求借款,與借款服務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惠快信”)簽署了《個人借款申請表》、《授權委托書》等相關協(xié)議,授權普惠快信以杜某某名義借款。依據(jù)杜某某授權,普惠快信通過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有利網(wǎng)”平臺)簽署《借款協(xié)議》進行借款,借款2879元,其中商品價款2399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費480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務方收取),并由誠信祥擔保公司承擔擔保責任。2015年06月16日,杜某某從商戶處領取該商品,《借款協(xié)議》實際履行。根據(jù)簽署的《借款協(xié)議》約定,杜某某還款期數(shù)12期,但杜某某未依約還款,尚欠7期未還。誠信祥擔保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支付代償款2544.27元(包括剩余未還本金、欠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依照《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誠信祥擔保公司已依約履行了擔保責任,為此,依法提請訴訟,請求依法判。杜某某在答辯期內為提交答辯狀,開庭時缺席。誠信祥擔保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營業(yè)執(zhí)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3、杜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4、杜某某與普惠快信簽訂的《授權委托書》。5、杜某某與普惠快信簽訂的《個人借款申請表》及還款提示書。6、商品交付確認書。7、《有利網(wǎng)借款協(xié)議》。8、2018年2月28日“有利網(wǎng)”平臺給誠信祥擔保公司出具的《代償通知單》。9、《逾期客戶信息及應還款明細》、平安銀行業(yè)務回單。10、2018年3月5日“有利網(wǎng)”平臺出具的《代償逾期借款情況說明》。合議庭對以上證據(jù)進行了評議,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以上有效證據(jù)及誠信祥擔保公司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06月16日,杜某某“普惠快信”簽署了《個人借款申請表》、《授權委托書》等相關協(xié)議,授權”普惠快信“以杜某某名義借款。依據(jù)杜某某授權,”2015年6月19日簽訂了《有利網(wǎng)借款協(xié)議》,借款期限一年,2016年6月19日還款,借款2879元,其中商品價款2399元(由商家收?。?,借款管理費480元(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務方收?。\信祥擔保公司承擔擔保責任。2015年06月16日,杜某某從商戶處領取該商品,《借款協(xié)議》實際履行。根據(jù)簽署的《借款協(xié)議》約定,杜某某應還款12期,但杜某某未依約還款,尚欠7期未還。誠信祥擔保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支付代償款2544.27元(包括剩余未還本金1721.04元、欠款利息120.47元及逾期利息702.75元)。庭審時,誠信祥擔保公司稱,為實現(xiàn)債權,另支付了訴訟費50元及公告費700元。
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信祥擔保公司)與被告杜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誠信祥擔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愛花到庭參加訴訟,杜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誠信祥擔保公司與杜某某“普惠快信”及“有利網(wǎng)”平臺簽訂的《有利網(wǎng)借款協(xié)議》約定,誠信祥擔保公司替杜某某代償了“有利網(wǎng)”平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即取代“有利網(wǎng)”平臺成為債權人,有權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向杜某某追償。杜某某未及時向誠信祥擔保公司履行清償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誠信祥擔保公司主張杜某某支付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約定,應該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2544.2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44.27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從2018年2月27日起計算至代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公告費700元,由杜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 廣
審判員 龐雪峰
審判員 郭金元
書記員:趙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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