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蔣維成,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愛花,河北震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籍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籍雪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籍雪某償還由原告代其支付的代償款3708.13元;2、請求判令被告籍雪某支付原告代償款資金占用利息,以3708.13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為標準從原告代償之日(2018年5月8日)起計算至清償完畢之日止;3、請求判令本案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2日,被告為購買昆明市官渡區(qū)志文通訊經(jīng)營部的oppoR9(金色64G)手機而尋求???款,與借款服務中介——深圳普惠快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惠快信”)簽署了《個人借款申請表》、《授權委托書》等相關協(xié)議,授權普惠快信以被告名義借款。依據(jù)被告授權,普惠快信通過北京弘合柏基金融信息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有利網(wǎng)”平臺)簽署《借款協(xié)議》進行借款,約定借款2669元,其中商品價款2238元(由商家收取),借款管理費431(普惠快信及第三方服務方收?。?,并由我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2016年9月2日,被告從商戶處領取該商品,《借款協(xié)議》實際履行?!督杩顓f(xié)議》簽署后,被告未依約還款,致使我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支付代償款3708.13元。依據(jù)《擔保法》相關規(guī)定,我公司已依約履行了擔保責任。為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如所請。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下落的證據(jù)及線索,且本院無法取得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jù),致使本院無法給被告送達相關應訴文書,長期放置既不能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亦影響本院的結案,暫駁回起訴為宜,待原告知悉被告的下落后可再行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起訴。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50元,全部退還。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軍
書記員: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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