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蔣維成,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委托代理人:楊光輝,北京市京師(德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委托代理人:豐召輝,北京市京師(德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XX,男,1993年1月31日生,漢族,住樂陵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XX為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0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在一審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深圳市誠信祥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李之水
書記員: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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