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某某
康某某第二中學(xué)
白玉恒
張志軍(河北光正律師事務(wù)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渠某某,廚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康某某第二中學(xué),住所地康某某康保鎮(zhèn)。
法定代表人袁海清,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白玉恒,該校教師。
委托代理人張志軍,河北光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渠某某與康某某第二中學(xué)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渠某某與康某某第二中學(xué)均不服康某某人民法院(2014)康民初字第1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渠某某、上訴人康某某第二中學(xué)委托代理人趙玉蓮、白玉恒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院認(rèn)為,原判認(rèn)定事實(shí)不清、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xiàng) ?、第(四)項(xiàng)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康某某人民法院(2014)康民初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康某某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20元,退回上訴人渠某某10元、上訴人康某某第二中學(xué)10元。
本院認(rèn)為,原判認(rèn)定事實(shí)不清、程序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xiàng) ?、第(四)項(xiàng)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康某某人民法院(2014)康民初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康某某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20元,退回上訴人渠某某10元、上訴人康某某第二中學(xué)10元。
審判長:成進(jìn)
審判員:牟鍵
審判員:韓建新
書記員:王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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