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湖北渤海財保公司),住所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北路66號金穗大廈B座7層。
負責人:劉軍榮,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聶麗瓊,系該公司理賠部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任愛民,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漢族,住老河口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艷麗,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漢族,住老河口市。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艷安,湖北宏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余秀華,女,1957年1月19日出生,漢族,老河口市號。
上訴人湖北渤海財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任愛民、石艷麗,原審被告余秀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22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湖北渤海財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聶麗瓊,被上訴人任愛民、石艷麗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艷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一審認定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結合在卷證據(jù),分析評判如下:一、一審過程中,湖北渤海財保公司僅對石艷麗的第一份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經(jīng)原審法院對外委托鑒定,重新作出司法鑒定仍然認定石艷麗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湖北渤海財保公司對新的鑒定意見不持異議。二審中,湖北渤海財保公司認為據(jù)以定案的鑒定意見對傷殘鑒定的等級認定過高,沒有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支持,同時也違反民事訴訟“禁止反言”的訴訟原則,對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二、任愛民、石艷麗各自1萬元的后續(xù)治療費系由具有專業(yè)技能的醫(yī)師根據(jù)患者的實際病情作出的專業(yè)判斷,且是必然發(fā)生的項目費用,原審判決酌情予以支持,處理適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焦靜平
審判員 黃鸝
審判員 何小玲
書記員: 王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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