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遠安縣人,住遠安縣,
委托代理人:付鵬,湖北沮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武大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昌縣人,住孝昌縣,
原告溫某與被告武大兵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武大兵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溫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12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從事木地板經營,被告從事房屋裝修業(yè)務。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之間,被告因房屋裝修從原告處采購各類地板共計價款41200元,約定2017年5月1日前支付20000元,5月30日前支付21200元,并向原告出具還款承諾。2017年5月1日,被告未按期償還欠款,經原告催要仍未還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從事拜爾地板經銷業(yè)務,被告因從事房屋裝修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間分七次從原告處采購地板,未支付價款。2017年4月29日,原、被告對該期間貨款進行核算,被告欠原告貨款共計44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貨款2800元,余款41200未支付,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支付證明》一份,載明被告欠原告貨款41200元,承諾于2017年5月1日前支付20000元,5月30日前支付21200元。到期后,被告均未支付。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欠款支付證明》原件一份予以證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事實,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認定,對其證明內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交易往來形成了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合法有效,在原告已經履行交付相應貨物的情況下,被告應當按照約定及時、全面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故對原告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武大兵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溫某支付貨款4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15元,由被告武大兵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 楊
書記員: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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