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醫(yī)生,住老河口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石艷安,湖北宏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吳小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住老河口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敬,湖北宏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陳俊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住老河口市。
上訴人溫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吳小兵、陳俊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397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jìn)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溫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xiàng)、第一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溫某某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dá)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175元,減半收取87.5元,由上訴人溫某某負(fù)擔(dān)。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史建東
審判員 王明蘭
審判員 肖 瑾
書記員:肖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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