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溫淑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河北省灤平縣人,住灤平縣。
委托代理人:吳仁超,河北國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居民,河北省灤平縣人,住灤平縣。
委托代理人:齊凱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河北省灤平縣人。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縣。
代表人:李赤峰,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職員,北京市密云縣人。
原告溫淑琴與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密云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溫淑琴的委托代理人吳仁超、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齊凱林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溫淑琴、被告李某某、被告人保財險密云支公司的代表人李赤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杰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溫淑琴訴稱:2013年11月15日11時,被告李某某駕駛其所有的冀H5R059小轎車由北向東行駛至灤平縣匯福小區(qū)左轉(zhuǎn)彎時,與行人原告溫淑琴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灤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因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合計68461.76元。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冀H5R059小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密云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原告請求被告人保財險密云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保險限額或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由被告李某某予以賠償。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人保財險密云支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是,被告人保財險密云支公司僅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交強險條款》第十條第四款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交強險條款》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因此,對于超出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醫(yī)療費,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關于原告溫淑琴的訴訟請求及數(shù)額,醫(yī)療費保險公司同意按照國家醫(yī)保的標準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付與本次事故有關的費用,要求原告提供就診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醫(yī)療費專用票據(jù)、處方及用藥清單、住院醫(yī)療者提供住院的病例、住院總清單,住院收據(jù);住院伙食補助費同意按照當?shù)貥藴屎妥≡禾鞌?shù)賠付。營養(yǎng)費需有醫(yī)囑,且能提供證明該損失實際發(fā)生的票據(jù)。誤工費需提供醫(yī)院的休息證明、傷者的勞動合同、收入證明及誤工證明、實際收入減少證明,如超過國家納稅標準,需提供相關的納稅證明。護理費需提供就診醫(yī)院出具的護理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及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明,如超過納稅標準需提供相應的納稅證明,且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如需兩人以上人員護理應提供相應的醫(yī)囑,不能提供的,同意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賠付。殘疾賠償金同意按照原告的戶口本上的年齡及戶口性質(zhì)按照當?shù)氐霓r(nóng)民純收入或當?shù)鼐用窨芍涫杖胭r償。鑒定費根據(jù)國家交強險責任保險條款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同意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同意賠付。交通費原告需提供相應費用單據(jù),根據(jù)原告就醫(yī)時間來確定,否則保險公司不認可。
被告李某某辯稱:同被告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一致。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11時10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其所有的冀H5R059號小轎車由北向東左轉(zhuǎn)彎時與行人原告溫淑琴相撞,造成原告溫淑琴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灤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溫淑琴無責任。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冀H5R059號小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密云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限額是500000.00元,為不計免賠險種,保險期間均是自2013年4月29日0時起至2014年4月28日24時止。
原告?zhèn)笥?013年11月15日到灤平縣醫(yī)院住院治療69天,于2014年1月23日出院。依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醫(yī)院診斷原告的傷為1、右鎖骨中斷粉碎性骨折;2、腰椎第2、3、4、右側(cè)橫突骨折;3、左踝部軟組織損傷。對原告的醫(yī)療費20348.76元予以確認。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依據(jù)原告提供的雇請保姆用工合同,領取工資證明及誤工證明,應按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居民服務業(yè)標準每天77.83元計算,原告自2013年11月15日受傷至2014年5月26日(評殘前一日)共192天,認定其誤工費14943.36元。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41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50.00元、交通費500.00元、殘疾賠償金18204.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0元、鑒定費800.00元予以確認。
綜上,認定原告的損失有醫(yī)療費20348.76元,誤工費14943.36元,護理費41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50.00元,交通費500.00元,殘疾賠償金18204.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0元,鑒定費800.00元,合計67386.12元。被告李某某為原告溫淑琴墊付醫(yī)療費190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與行人原告溫淑琴相撞,造成原告溫淑琴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灤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溫淑琴無責任。故被告李某某對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應全部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冀H5R059號小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密云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保險。故被告人保財險密云支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的部分,由被告人保財險密云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對超出保險限額和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由被告李某某予以賠償。綜上所述,依照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溫淑琴的醫(yī)療費10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溫淑琴的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合計42787.60元。
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溫淑琴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合計13798.76元。
四、由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溫淑琴的鑒定費800.00元。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五、駁回原告溫淑琴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51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24.00元,由被告溫淑琴負擔1488.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振國
代理審判員 寇媛媛
人民陪審員 于在軍
書記員: 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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