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某
周世美(湖北典灃律師事務所)
周世國(湖北典灃律師事務所)
吳某某
楊某某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屈鵬
原告游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周世美,湖北典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周世國,湖北典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
被告楊某某。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道軍,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代理)屈鵬,該支公司理賠
負責人。
原告游某某訴被告吳某某、楊某某、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保險宜昌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楊舒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因游某某尚未進行傷殘鑒定,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賠償均無法確定,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裁定中止審理,于2016年1月4日恢復審理。開庭前原告游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吳某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原告游某某委托代理人周世國、周世美,被告永安保險宜昌公司委托代理人屈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的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被告吳某某駕駛的鄂XXXXXX轎車在永安保險宜昌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且吳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永安保險宜昌公司應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傷殘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對原告進行賠償。因鄂XXXXXX轎車未購買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對原告請求永安保險宜昌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由吳某某、楊某某承擔部分的損失,原告游某某與被告楊某某自愿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本院予以確認。對永安保險宜昌公司抗辯的,事故發(fā)生后鄂XXXXXX轎車駕駛員及所有人未及時報案,故其對事故責任認定不予認可的意見,本院認為,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對該認定申請復核,且現(xiàn)永安保險宜昌公司亦未提供證據(jù)推翻該責任認定,因此對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二、關于永安保險宜昌公司的賠償范圍及數(shù)額。1、關于醫(yī)療限額的損失,對當事人無異議的醫(yī)療費18737.60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本院予以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永安保險宜昌公司抗辯應按20元/天計算符合本地實際情況,本院予以采納,即25天×20元/天=500元。故醫(yī)療限額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8737.60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合計31237.60元,超過了醫(yī)療賠償限額,即永安保險宜昌公司在醫(yī)療限額賠償10000元;2、關于傷殘限額的損失,對當事人無異議的殘疾賠償金115555.70元、誤工費11610元,本院予以確認;護理費,永安保險宜昌公司抗辯應按照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78.70元/天計算,因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護理人員的具體收入情況,且永安保險宜昌公司的意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納,即90天×78.70元/天=7083元;交通費,本院酌定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后果,鑒于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本院酌定1000元。故傷殘限額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15555.70元、誤工費11610元、護理費7083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合計135548.70元,超過了傷殘賠償限額,即永安保險宜昌公司在傷殘限額賠償110000元;3、關于財產限額的損失,原告提供的修理費發(fā)票和修理清單可以證明1500元修理費是原告實際支出的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對永安保險宜昌公司抗辯的未經報案定損不予認可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即永安保險宜昌公司在財產損失限額賠償15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游某某損失121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游某某對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96元,由原告游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的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被告吳某某駕駛的鄂XXXXXX轎車在永安保險宜昌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且吳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永安保險宜昌公司應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醫(yī)療費限額10000元,傷殘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對原告進行賠償。因鄂XXXXXX轎車未購買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對原告請求永安保險宜昌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由吳某某、楊某某承擔部分的損失,原告游某某與被告楊某某自愿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本院予以確認。對永安保險宜昌公司抗辯的,事故發(fā)生后鄂XXXXXX轎車駕駛員及所有人未及時報案,故其對事故責任認定不予認可的意見,本院認為,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對該認定申請復核,且現(xiàn)永安保險宜昌公司亦未提供證據(jù)推翻該責任認定,因此對該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二、關于永安保險宜昌公司的賠償范圍及數(shù)額。1、關于醫(yī)療限額的損失,對當事人無異議的醫(yī)療費18737.60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本院予以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永安保險宜昌公司抗辯應按20元/天計算符合本地實際情況,本院予以采納,即25天×20元/天=500元。故醫(yī)療限額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8737.60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合計31237.60元,超過了醫(yī)療賠償限額,即永安保險宜昌公司在醫(yī)療限額賠償10000元;2、關于傷殘限額的損失,對當事人無異議的殘疾賠償金115555.70元、誤工費11610元,本院予以確認;護理費,永安保險宜昌公司抗辯應按照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78.70元/天計算,因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護理人員的具體收入情況,且永安保險宜昌公司的意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納,即90天×78.70元/天=7083元;交通費,本院酌定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后果,鑒于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本院酌定1000元。故傷殘限額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15555.70元、誤工費11610元、護理費7083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合計135548.70元,超過了傷殘賠償限額,即永安保險宜昌公司在傷殘限額賠償110000元;3、關于財產限額的損失,原告提供的修理費發(fā)票和修理清單可以證明1500元修理費是原告實際支出的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對永安保險宜昌公司抗辯的未經報案定損不予認可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即永安保險宜昌公司在財產損失限額賠償15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游某某損失121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游某某對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96元,由原告游某某負擔。
審判長:楊舒
書記員: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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