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并案原告):湖北萬盟數控機床集團有限公司。住所:老河口市老石路9號。
法定代表人:王建,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琦紅,湖北正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并案被告):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老河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杰,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湖北萬盟數控機床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盟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龍某某勞動合同糾紛兩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1811號、(2017)鄂0682民初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萬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琦紅、被上訴人龍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也無新的事實主張。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饼埬衬骋延谌f盟公司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而萬盟公司不與龍某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當向龍某某支付二倍工資,故對萬盟公司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萬盟公司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為由,不支付經濟補償的上訴請求,與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李曉紅
審判員 張揚
審判員 劉媛媛
書記員: 乾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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