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峽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徐建(湖北誠昌律師事務所)
王學同
王成貴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三峽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花艷路28號。
法定代表人張茂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湖北誠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學同,農民。
委托代理人王成貴。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湖北三峽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王學同侵權糾紛一案,不服秭歸縣人民法院(2014)鄂秭歸民初字第010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昊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鄧宜華、代理審判員王明兵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秭歸縣人民法院(2014)鄂秭歸民初字第0106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秭歸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4500元,本院退還給上訴人湖北三峽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秭歸縣人民法院(2014)鄂秭歸民初字第01060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秭歸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4500元,本院退還給上訴人湖北三峽路橋工程有限公司。
審判長:楊昊
審判員:鄧宜華
審判員:王明兵
書記員:袁昌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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