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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世龍化工有限公司與武漢韻城雕塑藝術有限公司、饒某定作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湖北世龍化工有限公司
馬超(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
武漢韻城雕塑藝術有限公司
呂國傳
饒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湖北世龍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飛。
委托代理人馬超,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武漢韻城雕塑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饒某。
委托代理人呂國傳,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饒某。
上訴人湖北世龍化工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武漢韻城雕塑藝術有限公司、饒某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鐘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鐘祥民二初字第001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湖北世龍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超,被上訴人武漢韻城雕塑藝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饒某、委托代理人呂國傳,被上訴人饒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2012年5月18日,湖北世龍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龍公司)為甲方、武漢韻城雕塑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韻城公司)為乙方簽訂一份《合同書》,合同主要約定:項目名稱:《世龍騰飛》鑄銅雕塑;雕塑規(guī)格:龍高度680CM,長寬比例放樣(以附圖比例為準);合同總價為480000元;付款方式:合同正式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nèi),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41%,即人民幣200000元作為預付款,并開始制作小模型。雕塑全部貨到,甲方當面驗收合格,支付合同總價的42%即人民幣200000元。安裝完工后,驗收合格交付正常使用,支付合同總價的17%,即人民幣80000元;雙方責任:甲方負責基座的全部制作,負責安裝時所用吊車車費,乙方負責雕塑制作運輸和安裝。中途甲方不得更改圖樣;甲方指定項目管理處負責人趙體仁代表甲方辦理工程安裝驗收等手續(xù);乙方在收到甲方預付款后68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設計的雕塑制作和安裝,并交付使用(工期按甲方到款之日開始計算),雕塑的制作過程和安裝過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雕塑的安裝拖延,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說明工期順延;違約責任:單方違約、正常使用超期交甲方、保質(zhì)期內(nèi)屬質(zhì)量問題甲方電告五日內(nèi)解決不了、不按合同規(guī)定付款。如有一方一項違約,違約超一天,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經(jīng)濟損失50000元,按天計算。合同中還對質(zhì)量保證與售后服務、免責條款、爭議的解決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世龍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付給韻城公司預付款20萬元,匯入饒某的個人帳戶。2012年6月2日,雙方又簽訂一份《合同書》,除合同約定項目名稱為《丹頂鶴與朱鹮》鑄銅雕塑、雕塑規(guī)格為丹頂鶴一對高度108CM,朱鹮一對高度80CM、合同總價為12萬元、工期為50日外,付款方式及比例、雙方責任、履約代表、工期及驗收、質(zhì)量保證與售后服務、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爭議的解決的約定內(nèi)容與《世龍騰飛》鑄銅雕塑合同書相關約定內(nèi)容相同。合同簽訂后,世龍公司于2012年6月4日付給韻城公司預付款5萬元,匯入饒某的個人帳戶。韻城公司收到預付款后,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nèi)完成《世龍騰飛》鑄銅雕塑、《丹頂鶴與朱鹮》鑄銅雕塑的制作和安裝,并交付使用。2012年8月11日,世龍公司向韻城公司發(fā)送傳真要求其速保質(zhì)保量發(fā)貨。韻城公司于2012年8月18日才將《丹頂鶴與朱鹮》雕塑發(fā)運給世龍公司,經(jīng)世龍公司單方驗收,《丹頂鶴與朱鹮》鑄銅雕塑重量為150公斤,與合同附圖標明的重量不符。2012年8月19日、8月25日世龍公司向韻城公司發(fā)送傳真,說明驗收存在的問題,并要求韻城公司來人按合同約定共同驗收,韻城公司未予以答復,也未派人共同驗收。之后《丹頂鶴與朱鹮》鑄銅雕塑安裝使用,世龍公司也未付款。2012年10月22日,世龍公司向韻城公司發(fā)送傳真,催促其速保質(zhì)保量交付《世龍騰飛》鑄銅雕塑,韻城公司仍未予以答復,也未交貨。2012年10月26日。世龍公司與山東省嘉祥縣啟信雕刻廠(以下簡稱山東啟信雕刻廠)簽訂《雕塑設計制作安裝工程合同書》,由山東啟信雕刻廠為世龍公司制作安裝漢白玉龍雕塑,并已履行。2012年11月8日世龍公司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韻城公司、饒某立即返還《世龍騰飛》鑄銅雕塑預付款200000元,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600000元。2012年12月28日庭審中,世龍公司提出終止合同履行,韻城公司、饒某表示同意。
原判認為,世龍公司與韻城公司簽訂的《世龍騰飛》鑄銅雕塑、《丹頂鶴與朱鹮》鑄銅雕塑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理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在《世龍騰飛》鑄銅雕塑合同履行中,世龍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期間支付預付款,韻城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期間完成《世龍騰飛》鑄銅雕塑的制作和安裝,并交付使用,均系違約行為,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2012年12月28日庭審中,世龍公司提出終止合同履行,韻城公司、饒某表示同意,至此,雙方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韻城公司、饒某應當返還世龍公司預付款,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過高,應當依法予以調(diào)整。世龍公司在雙方未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或通知韻城公司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合同,定作漢白玉雕塑龍?zhí)娲T銅雕塑龍,即使存在鑄銅雕塑龍基座的拆除與重建,其損失也應由其自己承擔。在《丹頂鶴與朱鹮》鑄銅雕塑合同履行中,世龍公司按合同約定的期間支付了預付款,但未按合同約定貨到后付款,韻城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期間交付定作物,系違約行為,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雙方雖然未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對定作物進行驗收,但世龍公司已安裝使用,定作物余款應當給付韻城公司。饒某系韻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在與世龍公司簽訂的兩份合同中,使用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帳號,致使世龍公司兩次將預付款匯入其個人賬戶,饒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款 ?“對公司的資產(chǎn),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規(guī)定,應在收取世龍公司預付款250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清償責任。世龍公司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予以支持。但對違約金過高的部分,不予支持。韻城公司主張《丹頂鶴與朱鹮》鑄銅雕塑余款的反訴請求,合法有據(jù),予以支持。韻城公司主張《世龍騰飛》鑄銅雕塑誤工材料損失,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韻城公司辯稱本案的管轄地應為定作合同的履行地。因韻城公司應訴后,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視為接受管轄。其辯稱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韻城公司辯稱本案合同中的違約金超高,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依法調(diào)整,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納。饒某辯稱其作為韻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職務行為,其作為本案的被告于法無據(jù),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一、武漢韻城雕塑藝術有限公司、饒某返還湖北世龍化工有限公司《世龍騰飛》鑄銅雕塑預付款200000元;二、武漢韻城雕塑藝術有限公司支付給湖北世龍化工有限公司違約金(以2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2年5月29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1.3倍計算);三、駁回湖北世龍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湖北世龍化工有限公司給付武漢韻城雕塑藝術有限公司《丹頂鶴與朱鹮》鑄銅雕塑余款70000元;五、駁回武漢韻城雕塑藝術有限公司其他反訴請求。上列應付款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8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4520元,反訴費2847元,合計19167元,由湖北世龍化工有限公司負擔10275元,武漢韻城雕塑藝術有限公司負擔8892元。
經(jīng)綜合審查本案證據(jù),本院認為,本案中世龍公司所主張的修建、拆除及重建基座的費用,可得證明的直接證據(jù)為世龍公司向鐘祥市祥勁建筑裝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憑證。而證據(jù)A11工程款支付憑證尚包括鐘祥市祥勁建筑裝潢有限公司與世龍公司其他合同項下的款項,因世龍公司未明確指出案涉支付憑證,故不能認定世龍公司為修建雕塑基座共支付費用814401.18元。
本案世龍公司要求韻城公司支付違約金,系基于其訴稱的韻城公司遲延履行義務,時間從2012年5月29日(世龍公司支付預付款20萬元的次日)至2012年11月6日。韻城公司抗辯稱未能如期交貨的原因在于世龍公司中途多次要求更改圖樣,致使工期延誤。而世龍公司是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求更改圖樣,成為二審中雙方激烈爭執(zhí)的問題。
就該問題,韻城公司一審提交了證據(jù)B1(照片圖樣6張)、B2(QQ聊天記錄6份),以證明世龍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多次與韻城公司溝通修改設計圖樣。
世龍公司對上述證據(jù)質(zhì)證稱,證據(jù)B1照片不真實,對照片的合法性有異議,應有相應的載體和資料;對關聯(lián)性亦有異議,合同中約定中途世龍公司不能更改圖樣,在雕塑的制作和安裝過程中,因世龍公司方面的原因造成雕塑的安裝拖延或推遲安裝進程,世龍公司應書面通知乙方,說明工期順延。對證據(jù)B2的真實性有異議,QQ記錄是虛擬的,無任何價值;對合法性有異議,QQ聊天記錄應通過公安機關或者公證部門提存,而韻城公司提交的是復印件;對關聯(lián)性也有異議,世龍公司無“熊總”其人。此外,按照合同約定,更改圖樣應由世龍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韻城公司,而非采用網(wǎng)絡通訊。
對該爭議,本院認為,證據(jù)B2內(nèi)容系網(wǎng)名為“熊總&荊門”的人分別與網(wǎng)名為“奮斗”及“韻城客服六”的人協(xié)商修改鑄銅龍設計圖樣,韻城公司稱“熊總&荊門”系世龍公司工作人員,該QQ聊天記錄可證明世龍公司要求更改設計圖樣。世龍公司否認“熊總&荊門”系其公司人員,并稱該人的行為不能代表世龍公司。對于“熊總&荊門”的身份,原一審庭審中,世龍公司認可證據(jù)B2中的熊總系其公司辦公室工作人員熊心明。在該證據(jù)所屬2012年7月5日的聊天記錄中,“熊總&荊門”向?qū)Ψ奖硎緦τ阼T銅龍合同的履行,由其向世龍公司趙總負責,而此處的趙總應系世龍公司鑄銅龍合同中的履約代表趙體仁。據(jù)以上兩點,可認定熊心明與韻城公司聯(lián)系修改設計圖樣的行為,應系代表世龍公司的職務行為,也即,世龍公司曾要求更改設計圖樣。此外,證據(jù)B1中照片6“第七次修改大模型定稿”顯示,至2012年10月14日,雙方已協(xié)商定稿,但其后韻城公司未按圖制作雕塑。二審對該事實亦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定2012年8月25日之后《丹頂鶴與朱鹮》雕塑安裝使用。二審中,經(jīng)詢問各方當事人,韻城公司及饒某稱該雕塑于2012年8月18日安裝,世龍公司稱2012年8月20日安裝完畢。世龍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jù)A5中2012年8月25日的傳真件記載《丹頂鶴與朱鹮》雕塑于2012年8月20日安裝完畢,故對《丹頂鶴與朱鹮》雕塑安裝的時間確認為2012年8月20日。
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
經(jīng)各方當事人確認,本案主要爭議以下問題:一、一審法院在庭審時受理韻城公司的反訴是否程序違法,一審法院就反訴部分是否進行了審理;二、關于韻城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如果違約,應向世龍公司支付多少違約金;三、世龍公司支付《丹頂鶴與朱鹮》雕塑貨款尾款的條件是否成就;四、饒某是否應就違約金部分承擔責任。
關于一審程序問題。
(一)世龍公司提出一審法院在庭審時受理韻城公司的反訴程序違法。對此,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本案一審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屆滿之日為2013年11月28日,一審開庭時間亦為2013年11月28日?!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3Section|第三款 ?規(guī)定:“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據(jù)此,期間的屆滿日應計算至法定期間或指定期間的最后一日。本案韻城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庭審答辯時提出反訴,一審法院對此予以受理,不構(gòu)成程序違法。
(二)關于一審法院是否對反訴部分進行了審理。韻城公司提起反訴有兩項請求:一是要求世龍公司支付《丹頂鶴與朱鹮》雕塑尾款7萬元,二是要求世龍公司賠償韻城公司為制作鑄銅龍雕塑前期支出的材料費222900元。經(jīng)查閱一審庭審筆錄,對于其第一項請求,世龍公司對丹頂鶴與朱鹮雕塑早已運抵世龍公司并安裝,世龍公司未支付剩余貨款無異議,但其提出未支付貨款的原因在于丹頂鶴與朱鹮雕塑存在質(zhì)量問題,世龍公司并提交了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對于第二項請求,韻城公司一審提交證據(jù)四6.8米高龍雕塑費用制作明細清單證明其損失,世龍公司對該證據(jù)進行了質(zhì)證。同時,一審法院針對《丹頂鶴與朱鹮》雕塑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了詢問。綜上,一審法院對韻城公司的反訴予以了審理,世龍公司提出的該項程序問題亦不成立。
二、關于韻城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如果違約,應向世龍公司支付多少違約金。
世龍公司起訴時以韻城公司在兩份雕塑合同履行過程中均存在遲延履行的違約行為,而要求其支付違約金60萬元。后在審理過程中,世龍公司對違約金的請求僅基于鑄銅龍雕塑合同,因此本案僅審查韻城公司在履行鑄銅龍雕塑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本案已經(jīng)確認,在鑄銅龍雕塑合同履行過程中,世龍公司多次與韻城公司協(xié)商修改圖樣,直至2012年10月14日,雙方協(xié)商定稿。由此,對韻城公司制作并交付雕塑龍的期限應自圖樣定稿之日起計算68日。后世龍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發(fā)函催促韻城公司交付雕塑龍未果,世龍公司即于2012年10月26日與山東啟信雕刻廠另行簽訂漢白玉雕塑龍合同。從時間上判斷,本案不應認定韻城公司存在遲延履行的違約行為。然仍應審查韻城公司未依合同制作雕塑龍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違約。
本案中,韻城公司稱因世龍公司未支付《丹頂鶴與朱鹮》雕塑尾款,其擔心雕塑龍貨款尾款亦不能獲得支付,遂要求世龍公司增加10萬元預付款,世龍公司未同意該請求,韻城公司遂不予制作雕塑龍。本院認為,《丹頂鶴與朱鹮》雕塑與鑄銅龍雕塑系兩份獨立的合同,如世龍公司未履行《丹頂鶴與朱鹮》雕塑合同中的付款義務,韻城公司可依據(jù)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非拒絕履行韻城公司于另一合同中的義務。韻城公司因?qū)Ψ讲恢Ц丁兜ろ旡Q與朱鹮》雕塑余款及要求對方增加鑄銅龍雕塑預付款10萬元遭拒而拒絕制作雕塑龍,缺乏正當理由,其拒絕履行的行為構(gòu)成違約。
對于韻城公司就該項違約行為所應支付的違約金,雙方于合同中未作約定。世龍公司主張韻城公司違約給其造成損失,具體為世龍公司修建、拆除鑄銅龍基座及重建漢白玉雕塑龍基座的費用。對此,本院認為,世龍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費用,因此違約金不能依據(jù)世龍公司主張的損失確定。本案中,世龍公司將20萬元預付款支付給韻城公司后,韻城公司未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一審法院認定世龍公司因韻城公司違約所受損失為20萬元預付款的利息,并以利息上浮30%作為違約金,處理適當,二審予以維持。
關于世龍公司支付《丹頂鶴與朱鹮》雕塑貨款尾款的條件是否成就。
韻城公司提起反訴請求世龍公司支付《丹頂鶴與朱鹮》雕塑貨款尾款,世龍公司抗辯稱付款條件尚未成就,理由為:依雙方合同約定,貨到表面驗收合格支付5萬元,雙方鉆孔取樣化驗合格支付2萬元。雕塑運抵世龍公司后,經(jīng)表面驗收重量短少10公斤,且表面有白點,世龍公司為此兩度發(fā)函要求韻城公司派人處理均未得回復,因此,世龍公司不應支付余款。
韻城公司則認為雕塑安裝使用即表明經(jīng)驗收合格,世龍公司應支付尾款7萬元。
本院認為,《丹頂鶴與朱鹮》雕塑合同第五條付款方式第2款約定,雕塑全部貨到,當面驗收合格支付合同總價的42%人民幣伍萬元整;第3款約定,安裝完工后,驗收合格交付正常使用,支付合同總價17%人民幣貳萬元整的尾款。雕塑運抵世龍公司后,世龍公司雖提出雕塑存在表面瑕疵,但其仍對雕塑進行簽收并同意安裝,從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判斷,應視為世龍公司對雕塑已經(jīng)表面驗收合格,且事實上因雕塑已安裝,再行稱重已不可能,故對于第二期貨款5萬元,世龍公司應向韻城公司支付。第三期貨款2萬元,雙方約定的支付條件系經(jīng)驗收合格交付正常使用,而驗收的方式則約定為世龍公司在7個工作日內(nèi)組織人員現(xiàn)場驗收并簽字確認(雙方在雕塑件上鉆孔取樣化驗為準)。因世龍公司拒付第二期貨款,雙方未組織鉆孔取樣化驗。鑒于雕塑已安裝并使用至今,故對剩余2萬元貨款世龍公司應支付給韻城公司。
關于饒某是否應就違約金部分承擔責任。
世龍公司提出,本案兩份合同的預付款共計25萬元,本應匯入韻城公司帳戶,但卻應饒某要求匯入饒某個人賬戶,饒某因此應在收取25萬元預付款的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款 ?規(guī)定:“對公司資產(chǎn),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惫痉m禁止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資金,但對實施該種行為的法律后果未予明確規(guī)定。僅在該法第二十條 ?第三款 ?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苯Y(jié)合上述規(guī)定,公司股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資產(chǎn)的,須同時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的行為,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世龍公司雖將預付款匯入饒某個人賬戶,但饒某認可該款系公司資產(chǎn),且無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之行為,因此,饒某不應對韻城公司應返還的預付款及支付的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判令饒某與韻城公司共同返還世龍公司預付款20萬元,因饒某未上訴,二審對此予以維持。
此外,世龍公司上訴稱其于2013年12月18日收到一審判決,但一審判決書制作日期顯示為2013年12月22日,一審判決因此是虛假判決。經(jīng)查閱一審卷宗,判決書系于2013年12月9日擬稿,2013年12月12日簽發(fā),因簽發(fā)時手書12日系連筆,該判決書刊印時將日期錯誤刊印為12月22日,世龍公司稱一審判決虛假不成立。
綜上,原判判處得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上訴人湖北世龍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丹頂鶴與朱鹮》雕塑合同第五條付款方式第2款約定,雕塑全部貨到,當面驗收合格支付合同總價的42%人民幣伍萬元整;第3款約定,安裝完工后,驗收合格交付正常使用,支付合同總價17%人民幣貳萬元整的尾款。雕塑運抵世龍公司后,世龍公司雖提出雕塑存在表面瑕疵,但其仍對雕塑進行簽收并同意安裝,從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判斷,應視為世龍公司對雕塑已經(jīng)表面驗收合格,且事實上因雕塑已安裝,再行稱重已不可能,故對于第二期貨款5萬元,世龍公司應向韻城公司支付。第三期貨款2萬元,雙方約定的支付條件系經(jīng)驗收合格交付正常使用,而驗收的方式則約定為世龍公司在7個工作日內(nèi)組織人員現(xiàn)場驗收并簽字確認(雙方在雕塑件上鉆孔取樣化驗為準)。因世龍公司拒付第二期貨款,雙方未組織鉆孔取樣化驗。鑒于雕塑已安裝并使用至今,故對剩余2萬元貨款世龍公司應支付給韻城公司。
關于饒某是否應就違約金部分承擔責任。
世龍公司提出,本案兩份合同的預付款共計25萬元,本應匯入韻城公司帳戶,但卻應饒某要求匯入饒某個人賬戶,饒某因此應在收取25萬元預付款的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
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款 ?規(guī)定:“對公司資產(chǎn),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法雖禁止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資金,但對實施該種行為的法律后果未予明確規(guī)定。僅在該法第二十條 ?第三款 ?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苯Y(jié)合上述規(guī)定,公司股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資產(chǎn)的,須同時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quán)人利益的行為,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世龍公司雖將預付款匯入饒某個人賬戶,但饒某認可該款系公司資產(chǎn),且無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之行為,因此,饒某不應對韻城公司應返還的預付款及支付的違約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判令饒某與韻城公司共同返還世龍公司預付款20萬元,因饒某未上訴,二審對此予以維持。
此外,世龍公司上訴稱其于2013年12月18日收到一審判決,但一審判決書制作日期顯示為2013年12月22日,一審判決因此是虛假判決。經(jīng)查閱一審卷宗,判決書系于2013年12月9日擬稿,2013年12月12日簽發(fā),因簽發(fā)時手書12日系連筆,該判決書刊印時將日期錯誤刊印為12月22日,世龍公司稱一審判決虛假不成立。
綜上,原判判處得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上訴人湖北世龍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元平
審判員:王小云
審判員:馮杰

書記員:馬詠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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