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中冶冶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開發(fā)區(qū)四棵街東貝集團工業(yè)園南門對面。
法定代表人占世兵,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代理)黃希,大冶市金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冶市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1-15號。
法定代表人陳敬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陳希,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湖北中冶冶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公司”)訴被告大冶市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冶擔保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冶公司委托代理人黃希,被告大冶擔保公司委托代理人陳希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原告中冶公司向被告大冶擔保公司出具反擔保承諾函,因債務人宏力公司向湖北銀行申請人民幣借款3000000元,申請被告大冶擔保公司提供保證擔保,原告中冶公司愿提供反擔保。2014年3月20日,原告中冶公司與被告大冶擔保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反擔保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因債務人宏力公司融資的需要,特委托被告大冶擔保公司為其融資而向債務人湖北銀行提供了保證擔保,為保障被告大冶擔保公司的合法權(quán)益,原告中冶公司自愿為債務人向被告大冶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最高金額為人民幣3000000元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中約定的債務(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最高額保證反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等。2015年3月2日,原告中冶公司函告被告大冶擔保公司,認為被告大冶擔保公司欺詐其簽訂最高額保證反擔保合同。2015年3月10日,被告大冶擔保公司向原告中冶公司發(fā)送律師函,告知被告大冶擔保公司無任何欺詐、逼迫等違法行為。2015年4月3日,原告中冶公司以被告大冶擔保公司用空白合同詐騙向黃石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報案,2016年2月1日,公安機關(guān)回復:報案情況屬實,因當時并無犯罪結(jié)果發(fā)生,告知其不夠成詐騙案件。原告中冶公司認為其反擔保金額為1000000元,故而成訟。
本院認為,原告中冶公司與被告大冶擔保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反擔保合同,原告中冶公司認為被告大冶擔保公司欺詐其簽訂該合同,證據(jù)不充分,現(xiàn)原告中冶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將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反擔保金額3000000元變更為1000000元,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湖北中冶冶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2800元,由原告湖北中冶冶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280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賬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
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吳杏風 人民陪審員 葉素云 人民陪審員 祁國良
書記員:談棟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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